登錄

臨時稅

百科 > 稅種 > 臨時稅

1.臨時稅概述

臨時稅為經常稅的對稱。是指在國家規(guī)定的特定時期內,依法臨時課征的稅。是以征收的持續(xù)時間為標準對稅收進行的分類。

臨時稅多半是在發(fā)生戰(zhàn)爭或其他臨時事件,或者由于實行某項特定政策,產生臨時特定需要而開征的。在發(fā)生戰(zhàn)爭的情況下,國家所需經費驟然增加,為了支付增加的經費,往往采取增稅的辦法。增稅的辦法有三條:

①整理舊稅提高稅率

②開征新稅

③兩者兼用

這時開征的新稅,一般屬于臨時稅的性質,戰(zhàn)爭結束,征收中止。如中國在抗日戰(zhàn)爭時期,重慶政府開征的“非常時期過分利得稅”和“戰(zhàn)時消費稅”等就屬于這種情況。

臨時稅在一國稅制中一般屬于輔助性稅收。

2.臨時稅與經常稅的分類標準

臨時稅與經常稅是西方國家的稅收分類方式。

這種分類有兩種標準。

①以彌補政府經費的性質為標準。凡彌補政府經常費需要的稅為經常稅;凡彌補政府臨時費需要的稅為臨時稅。

②以存續(xù)時間的長短為標準。凡存續(xù)時間較長或很長的稅為經常稅;存續(xù)時間較短的稅為臨時稅。

但上述劃分標準是相對的。比如,在政府以經常稅彌補經常費有余時,也常用以彌補臨時費的需要,或者在政府以臨時稅彌補臨時費有余時,也常用以彌補經常費的需要。存續(xù)時間較短的臨時稅,有時也會轉變?yōu)榻洺6?。最典型的是英國?a href="/wiki/%E6%89%80%E5%BE%97%E7%A8%8E" title="所得稅">所得稅。1798年,英國為了彌補英法戰(zhàn)爭的臨時經費需要,由財政大臣(后為首相)W.皮特(?。┦讋?chuàng)戰(zhàn)時所得稅(三級稅), 1802年戰(zhàn)爭結束,征收中止。次年戰(zhàn)事又起,英又重新開征所得稅,并宣布六個月后停征,實際上直到1816年戰(zhàn)爭結束才停征。后于1842年又征所得稅,經過多次反復,直到1907年才確定所得稅為“恒久稅”,即經常稅。

評論  |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