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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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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債權行為[1]

債權行為是相對于物權行為而言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是指以債之發(fā)生為內容的民事法律行為,以債權債務的取得和負擔為目的。因此,債權行為從債務負擔的角度而言稱為債務行為,或負擔行為。債權行為有的為單獨行為,如遺囑、無因管理;有的為雙務行為,如買賣、互易等。傳統(tǒng)民法理論認為,債權行為同物權行為的區(qū)別在于,債權為請求權,對人權,無排他性,對于同一債務人,可以同時成立內容相同或不同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具有相對性的特點,僅可對與其建立債權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提出債權請求權。在現代社會,為求契約的穩(wěn)定,兩大法系均認為債權也具有絕對性,侵犯他人的債權,要承擔侵權法律責任。因此,債權也是對人權,有排它性。

2.債權行為的特征[2]

債權行為者,以發(fā)生、變更或消滅債權債務為內容之法律行為,如委任、和解。債權行為具有下列特征:

1.使債權債務之法律關系發(fā)生,或使已發(fā)生之債權債務法律關系變更或消滅。

2.債權債務之法律關系原則上須經履行方可消滅。

債權債務之法律關系,由無而發(fā)生,如買賣契約簽訂,發(fā)生后可能有所變更,如買賣契約之更改。不問其為由無而有或生后變更,債權債務之法律關系乃客觀存在,因而隨后存有履行之問題,在所難免。債之活動中,有以消滅債權債務之法律關系為目的者,如清償、債務之免除;此等債權行為,并無履行之間題,終屬例外少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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