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
1.什么是分公司
分公司是母公司管轄的分支機構,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活動的機構。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母公司承擔。雖有公司字樣但并非真正意義上的公司,無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注意:分公司雖不具獨立法律地位,但依《民事訴訟法》第49條和《民訴意見》第40條,依法設立的分公司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具有訴訟資格,另外分公司也具有獨立的締約能力。
分公司是相對總公司而言的,作為法人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jù)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在公司內部按照經營業(yè)務的分類及地域范圍,釆取設置分支機構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分工.。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該總公司承擔。
2.分公司分公司的特點
企業(yè)類型 | |||||||||||||||||||||||||||||||||||||||||||||||||||||||||||||||||||
---|---|---|---|---|---|---|---|---|---|---|---|---|---|---|---|---|---|---|---|---|---|---|---|---|---|---|---|---|---|---|---|---|---|---|---|---|---|---|---|---|---|---|---|---|---|---|---|---|---|---|---|---|---|---|---|---|---|---|---|---|---|---|---|---|---|---|---|
| |||||||||||||||||||||||||||||||||||||||||||||||||||||||||||||||||||
[編輯] |
分公司分公司的主要特點為:
1、分公司是由隸屬公司依法設立的;
2、分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隸屬公司在經濟是統(tǒng)一核算,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負債由隸屬公司負責清償;
3、分公司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沒有自己的章程,沒有董事會等形式的公司經營決策和業(yè)務執(zhí)行機關;
4、分公司沒有獨立的名稱,其名稱只要在總公司名稱后加上分公司字樣即可
3.分公司與子公司的區(qū)別
責任承擔
子公司:以其自身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母公司互不連帶,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有抽逃資金,以及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下,債權人不得就未得清償部分向出資人追償。
分公司:業(yè)務開展過程中出現(xiàn)債務履行不能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公司(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提起訴訟時,可以直接把設立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但是要特別注意:這并不意味著兩者之間為連帶關系,應當是同一個人格,由總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設立方式
子公司:由一個股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兩個以上股東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的公司設立條件和方式投資設立。
分公司: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shù)毓ど滩块T申請設立,屬于設立公司的分支機構,在公司授權范圍內獨立開展業(yè)務活動。
對母公司/總公司的投資限制
子公司:公司向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資的,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shù)額有限額規(guī)定的,不得超過規(guī)定的限額。
分公司:總公司對分公司的投入原則上不受限制。注意:依照《商業(yè)銀行法》第19條第二款,商業(yè)銀行撥付其子公司運營資金的總和不得超過總行資本金總額的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