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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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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整理權[1]

整理權是指對內(nèi)容零散、層次不清的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條理化、系統(tǒng)化的加工。整理所指的是一種特定的情形:原作雖然有基本思想,也有表現(xiàn)形式,但基本上沒有形成一個有條理的,符合格式要求的完整的作品。整理應符合原作的思想,文字表述體現(xiàn)原作的風格。對一些文字要進行修改,對缺失的表述要補充,必要時還要按照原作的思想與邏輯進行發(fā)揮創(chuàng)作。整理與改編、修改并沒有一個具體的界限,很易混淆。整理權是著作權人的權利,對他人在保護期內(nèi)的作品或材料進行整理,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在整理過程中,整理人需要付出大量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因而對于整理后所形成的作品,整理人應當享有著作權。

2.整理權理解要點[2]

1.任何人都可以對已有的內(nèi)容零散的材料進行整理,形成新的作品

2.對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整理時,要經(jīng)過著作權人的同意

3.整理權案例

案例1:[2]

“二十四史”和“清史稿”被整理修訂后,是形成了新作品并使其作者享有著作權嗎?

2005年,因“新中國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二十四史”和“清史稿”修訂,引發(fā)的著作權糾紛案件在某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

庭審中,原告中華書局和被告東方音像電子出版社首先就原告是否享有“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點校本享有著作權產(chǎn)生了激烈的爭論。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這一問題提出了不同的主張:

原告認為:在1958年到1978年之間,其調(diào)集全國百余位文史專家,投入巨大成本對從《史記》到《明史》的二十四種紀傳體正史(即“二十四史”)以及“清史稿”進行了全面的整理,并陸續(xù)出版。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這一系列書籍的整理、出版、發(fā)行,被譽為“新中國最大的古籍整理工程”。根據(jù)《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對已有作品進行整理修訂形成的作品是新的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權,因此中華書局作為法人作者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

被告認為:原告中華書局不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原因在于:

第一、“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國家的文化財產(chǎn),原告不享有對這些作品進行整理和修訂的權利;

第二、涉案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是在計劃經(jīng)濟條件下,由國家組織并投資完成的,原告中華書局在這一大工程的整理和修訂過程中只起到了小部分的作用,因此不享有著作權,真正的著作權是國家。

法院查明后認為:

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系原告對相關古籍進行整理而完成的,凝聚了古籍整理人員的創(chuàng)造性勞動,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整理始于20世紀50年代,完成于70年代末,當時我國尚未制定《著作權法》,沒有關于法人作品的規(guī)定,因此可以參照現(xiàn)行的《著作權法》關于法人作品的規(guī)定,確認中華書局作為文化部確定的古籍整理出版規(guī)劃小組當時的辦事機構和主要出版單位,“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整理工作體現(xiàn)了中華書局的意志且由中華書局對涉案古籍承擔責任。原告中華書局享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的著作權。

本案涉及的法律問題是整理權。

所謂整理權是指任何人都可以對內(nèi)容零散、層次不清的已有作品或者材料進行選擇整理,形成一部新的作品,但是整理他人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應當取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從定義當中我們可以知道整理包括兩種形式:第一、整理的是沒有形成著作權的一些材料;第二、整理的是已經(jīng)形成著作權的作品。對這兩種形式的整理法律效果是不同的。本案是第二種形式的整理。但是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本案涉案的“二十四史”和“清史稿”雖然已經(jīng)構成作品,但是它們早已進入共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對其進行整理和修改,不構成對原作者著作權的侵犯。但是現(xiàn)實中很多作品仍然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在整理這些作品的時候注意不要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

權利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

(六)未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的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著作權……等人身、財產(chǎn)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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