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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許可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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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普通許可合同[1]

普通許可合同是指出讓方與受讓方達成的出讓方在約定的有效期限與地域范圍內授予受讓方對某項技術、商標、軟件享有使用權和制造、銷售產品的權利,并且自己保留在該地域范圍內的使用權和將使用權再轉讓給該地域內第三人的權利的許可合同。

2.普通許可合同的特點[1]

普通許可合同是一種授權范圍最小的許可合同,受讓方取得的使用權不具有任何獨占性和排他性,受讓方在取得合同標的的使用權后在任何時候任何地域范圍內都不具有對抗性,而出讓方在合同規(guī)定的期限與地域內不僅自己對合同標的享有完全的使用權,而且還有權將同一合同標的的使用權轉讓給該地域內的任何第三人。由于普通許可合同的出讓方保留了較多的權利,因而其使用費比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低。在我國的國際許可貿易中,較多采取這種許可合同形式。

3.普通許可合同的分類[2]

普通許可合同又可分為一般的普通許可合同與從屬許可合同(sud-license contact)。從屬許可合同亦稱分售許可合同,指的是受方經供方同意,自己以許可人身份再向第三方發(fā)出使用許可。這就是說,在同一時間、同一地域內,可以有若干方共同依約使用該項技術,共同獲得該技術產品市場的銷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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