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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使用牌照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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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船使用牌照稅概述

以車船為征稅對象,按車船的數(shù)量或者凈噸位征收的一種稅。

2.臺灣的使用牌照稅

中國臺灣對使用于公共水陸道路供作工業(yè)、私用或軍用交通工具的機動車輛及船舶征收的稅收。

1945年臺灣當局公布了《使用牌照稅法》,沿用后進行了多次修正。使用牌照稅的納稅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機動車輛分為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4類,按汽缸總排氣量分別規(guī)定稅額。非機動車由省(市)政府按實際需要規(guī)定征稅。船舶分為總噸位在5噸以上及以下兩類,按營業(yè)用與非營業(yè)用分別規(guī)定稅額。

免稅范圍包括:軍隊裝備編制內(nèi)的交通工具;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識的交通工具,如警備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衛(wèi)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的醫(yī)院,專供衛(wèi)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識的交通工具,如救護車、灑水車、垃圾車等;專供農(nóng)作或漁作使用人力或獸力的交通工具;專供殘障者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的交通工具;公共汽車等。使用牌照每年換發(fā)一次,其應納稅額于換照時征收,但機動車輛除腳踏機動車外可分兩期征收。使用牌照的換領及征稅期為1個月。主管稽征機關征稅時,公告各類交通工具應納稅額及征稅起訖日期,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nèi),向主管稽征機關申請辦理換照,并繳納稅款。

3.我國的車船使用牌照稅

1950年1月政務院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確定全國統(tǒng)一征收使用牌照稅。1950年4 月,財政部頒發(fā)了《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草案》試行。1950年4月,財政部頒發(fā)了《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草案》試行。1951年9月,政務院正式公布施行《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1973年簡化稅制,把對國內(nèi)企業(yè)征收的這種稅并入了工商稅中,車船使用牌照稅只對個人和外國僑民繼續(xù)征收。1986年國務院發(fā)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后,車船使用牌照稅僅就外商投資企業(yè)、外國企業(yè)和外籍人員的車輛、船舶征稅。

我國已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征車船稅以取代征繳了幾十年之久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和車船使用稅,隨交強險一同繳納的新車船稅,繳納稅額上限將平均提高一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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