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
1.什么是修理合同[1]
修理合同是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理好損壞的物品、設備、交通工具等并收取費用的合同。
2.修理合同與修繕合同的區(qū)別[2]
修理合同是指承攬人為定作人修復損壞的物品,由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如修理汽車、修理手表、修理自行車等。
修繕合同是指承攬人為定作人修繕房屋等不動產,定作人為此支付約定報酬的合同。如維修漏雨的屋頂、修復倒塌的圍墻。
由于修理合同與修繕合同區(qū)別只在于前者針對動產,后者針對不動產。因此,它們在具體條款規(guī)定上都是一致,所以將它們列在一起介紹。
3.修理(修繕)合同格式[2]
- 修理(修繕)合同
定作人:
承攬人:
第一條修理修繕項目
1.修理修繕項目名稱為:——
2.修理修繕項目數量或任務量為:————————
3.修理修繕項目酬金為:——元。
4.修理修繕完成期限為:——
第二條定作人供料
1.所供材料的名稱:——;規(guī)格型號:——。
2.所供材料的數量:——————(千克);
消耗定額:——————
3.所供材料的質量為:——————
4.所供材料的單價為:————————
總金額為:——————
第三條修理修繕的質量要求和技術標準
1.修理修繕工作的質量要求:
2.修理修繕工作的技術標準:
第四條承攬人對修理修繕物負責條件及期限
1.承攬人對修理修繕物負責的條件:
2.在——日/月內,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當原因而造成質量問題以外,修理修繕物由承攬人負責修復。
第五條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辦法及保密
1.修理修繕中所需技術資料、圖紙由——一方提供。
2.保密要求:(注意,定作人要求承攬人對于承攬的工作保密的,應寫明承攬人要嚴格遵守保密條款,未經定作人許可不得留存技術資料和復制品。)
第六條驗收標準、期限和方法
1.驗收標準為:
2.驗收期限為:
①定作人應按合同規(guī)定期限驗收承攬人完成的工作。
②驗收前,承攬人應向定作人提交必需的技術資料和有關質量證明。
3.雙方當事人對承攬項目的質量,在檢驗中發(fā)生爭議時,可由——————質量監(jiān)督機構提供檢驗證明。
第七條包裝要求及包裝費用負擔
1.包裝修理修繕物的材料為:
2.包裝修理修繕物的方法為:
3.包裝修理修繕的標準和要求:
4.包裝費用由——————一方負擔。
第八條交貨方式與地點
1.交付修理修繕物的期限:
2.交付修理修繕物的方式:
3.交付修理修繕物的地點:
1.承攬人可要求定作人支付——元定金。定作人不履行合同,不能要求返還定金;承攬人不履行合同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2.定作人可向承攬人給付預付款——元。承攬人不履行合同的,除承擔違約責任外,必須如數返還預付款。定作人不履行合同的,可以把預付款抵作違約金或賠償金;有余額的,可以請求返還。3.支付定金的時間為:——————交付預付款的時間為:——————
第十條結算方式與期限
1.定作人應在承攬人交付符合要求的修理或修繕物的——日/月內,進行結算。
2.定作人采用——————(寫明是現(xiàn)金結算,還是轉賬結算,還是銀行匯款結算)作為結算方式。
第十一條承擔方違約責任
1.承攬人未按合同規(guī)定質量完成修理或修繕任務,定作人同意利用的,應按質論價;定作人不同意利用的,承攬人應負責繼續(xù)修理或修繕,并承擔逾期交付的責任;經修理或修繕后,仍不符合約定,定作人有權拒收并由承攬人賠償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2.承攬人完成修理或修繕任務少于約定,定作人仍需要修理或修繕的,應繼續(xù)依約進行,補充修理或修繕的部分要按逾期交付處理;少完成的部分定作人不再需要的,定作人有權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損失要由承攬人賠償。
3.承攬人未按約定包裝修理或修繕物,需返修或重新包裝的,承攬人應負責返修或重新包裝,并要承擔因此支付的費用。
4.承攬人逾期交付修理或修繕物,應向定作人償付違約金___元,以酬金計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總額的千分之一償付違約金。
5.承攬人不能完成工作,應償付不能完成工作部分的價款總值的——(一般為10%~30%)或酬金總額的——%(一般為20%~60%)的違約金。
6.異地交付的修理或修繕物,暫由定作人代保管時,承攬人應支付定作人實際支付的保管、保養(yǎng)費。
7.實行代運或送貨的,承攬人錯發(fā)到達地點或接收人,除負責運到正確地點或接收人外,還須承擔因此多付的運雜費和逾期交付定作物的違約責任。
8.由承攬人保管不善致使定作提供材料毀損、滅失的,承攬人應償付定作人因此造成的損失。
9.承攬人未對定作人的供料進行檢驗,或雖檢驗發(fā)現(xiàn)不符合要求但卻未在約定期限內通知定作人調換、補齊的,由承攬人對修理或修繕工作的質量、進度承擔責任。
10.承攬人擅自調換定作人供料或修理物零部件,定作人有權拒收,承攬人應承擔賠償定作人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第十二條定作人的違約責任
1.定作人中途變更修理或修繕物數量、規(guī)格、質量或設計等,應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2.定作人中途終止合同,要償付承攬人以未履行部分酬金總額——%(一般為20%~60%)違約金。
3.定作人未按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供料或提供其他準備工作,承攬人有權解除合同,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攬人不要求解除合同的,除交付修理或修繕物的日期得以順延外,定作還應償付承攬人因停工待料所造成的損失。
4.定作人逾期領取定作物的,應給付——元違約金,并承擔承攬人因此支付的保管費、保養(yǎng)費。定作人逾期6個月領取定作物的,承攬人有權變賣定作物,所得價款扣除報酬和保管費后,應退還定作人;若變賣所得價款不足,定作人應補償不足的部分;如定作物不可變賣,定作人應賠償承攬人的損失。
5.定作人逾期付款,每逾期一天,按酬金總額的——‰償付違約金。
6.定作人無故拒收修理或修繕物的,應承擔承攬人的損失。
7.定作人變更交付修理或修繕物的地點或接收人,應承擔因此而多支出的費用。
第十四條不可抗力
1.在合同履行期內,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人的供料或修理或修繕物毀損的,承攬人取得合法證明后,可不予承擔違約責任,但應采取積極措施,盡量減少損失。
2.在合同履行期后,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定作人所供材料或定作物毀損的,承攬人不得免除責任,但若在定作人遲延接受或無故拒收期間發(fā)生的,定作人應承擔賠償承攬人損失的責任。
第十五條糾紛解決方式
履行本合同時,當事人發(fā)生糾紛,雙方應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注意,雙方不同意仲裁的,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變更或解除
經雙方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第十七條雙方約定其他事項:
本合同一式二份,承攬人與定作人各持一份。
定作人:(簽章)
地址: 郵編:
承攬人:(簽章)
地址: 郵編:
簽訂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