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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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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借條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公家的現(xiàn)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后,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于日常生活以及商業(yè)管理方面。

2.借條的作用

借條的作用通常是指借一些錢了以后按期歸還和借錢數(shù)額的憑證,如果沒有借條,別人就能賴賬或者違約。

3.寫借條的注意事項

寫借條要注意寫明借款人、借款的日期,還款的日期、借款人簽字、借款的數(shù)額,借款的原因等注明,千萬不要有差錯。

4.借條樣例

借條

原因:今日由于個人財務緊張借×××1000元人名幣(壹仟圓人民幣)

借款日期:2009年4月1日 還款日期:2009年8月1日

借款人:×××(簽名)

5.謹防借條8大陷阱[1]

隨著經(jīng)濟發(fā)展,民間借貸已越來越普遍,借貸的數(shù)額越來越高。但是,在誠信還沒有成為人們自覺意識的今天,一些人在借貸時就為對方設下了圈套,以便為今后不還錢打下伏筆。我們通過對基層法院辦案中常遇到的借條陷阱的綜合揭露,給讀者提個醒。

一、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某父子向朋友張宗祥借款20萬元,并打下借條,約定一年后歸還欠款及利息。想不到王某父子在借條署名時玩了個花招,故意將“張宗祥”寫成“張宗樣 ”。張宗祥當時也沒有注意。到還款期后,張宗祥找到二人催要借款,誰知二人卻以借條名字不是張宗祥為由不愿歸還。無奈之下,張宗祥將王氏父子告到法院。盡管法院支持了張的主張,但張也因在接借條時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價。

二、是己借款,非己寫條

案例:王某向張某借款10000元。在張某要求王某書寫借條時,王某稱到外面找紙和筆寫借條,離開現(xiàn)場,不久返回,將借條交給張,張看借條數(shù)額無誤,便將 10000元交給王。后張向王索款時,王不認賬。張無奈起訴法院,經(jīng)法院委托有關部門鑒定筆跡,確認借條不是王所寫。后經(jīng)法院查證,王承認借款屬實,借條是其找別人仿照自己筆跡所寫。

三、利用歧義

案例1:李某借周某 10000元,向周某出具借條一份。一年后李某歸還5000元,遂要求周某把原借條撕毀,其重新為周某出具借條一份:“李某借周某現(xiàn)金10000元,現(xiàn)還欠款5000元”。這里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歸還”,又可以解釋為“尚欠”。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相關規(guī)定“誰主張,誰舉證”,周某不能舉出其他證據(jù)證實李某仍欠其45000元,因而其權利不會得到保護。

案例2:張某向王某借現(xiàn)金3000元,向王某出具借條一張:“借到張某現(xiàn)金 3000元,2005年8月17日”。后王某持該借條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此借條證實王某借其款3000元,要求王某歸還現(xiàn)金3000元。后經(jīng)證實,張某在書寫欠條時,把本應寫在現(xiàn)金3000元后的借款人名字故意寫在“借到”二字后面的空格處,致使欠條出現(xiàn)歧義,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四、以“收”代“借”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為孫某出具條據(jù)一張:“收條,今收到孫某7000元”。孫某在向法院起訴后,李某在答辯時稱,為孫某所打收條是孫某欠其7000元,由于孫給其寫的借據(jù)丟失,因此為孫某搭寫收條。類似的還有,“憑條,今收到某某元”。

五、財物不分

案例:鄭某給錢某代銷芝麻油,在出具借據(jù)時,鄭某寫道:“今欠錢某芝麻油毛重800元。”這種偷“斤”換元的做法,使價值相差10倍有余。

六、自書借條

案例:丁某向周某借款20000元,周某自己將借條寫好,丁某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簽了名字。后周某持丁某所簽名欠條起訴丁某歸還借款120000元。丁某欲辯無言。后查明,周某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丁某簽名后便在后加了“1”。

七、兩用借條

案例:劉某向陳某借款18000元。出具借據(jù)一張:“借到現(xiàn)金18000元,劉某”。后劉某歸還該款,陳某以借據(jù)丟失為由,為劉某出具收條一份。后第三人許某持劉某借條起訴要求償還18000元。

八、借條不寫息

案例:李某與孫某商量借款10000元,約定利息為年息2%。在出具借據(jù)時李某寫到:今借到孫某現(xiàn)金10000元。孫某考慮雙方都是熟人,也沒有堅持要求把利息寫到借據(jù)上。后孫某以李某出具的借條起訴要求還本付息,人民法院審理后以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guī)定,駁回了孫某關于利息的訴訟請求。

借條是憑證,打條收條應謹慎

借條是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書面憑證?,F(xiàn)實生活中,借條也會被一些別有用心,見錢眼開的人,用來作為欺詐錢財?shù)氖侄危瑥亩鼓阍馐芫葷鷵p失。此外,還有兩個與出借款物有關的問題需要引起朋友們注意:

一是借款時如果明知對方將用于非法活動,不要借款給對方。依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該借款不受法律保護。在對方不還錢的情況下無法通過訴訟途徑予以保護。

二是對約定有還款期限的借條,要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后兩年內主張權利,即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如果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后向人民法院起訴,卻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情形的,就會喪失勝訴權。

6.借條、欠條與訴訟時效[2]

借條和欠條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存在著明顯的差別。借條表明了債權關系是因為借貸而形成;欠條則無法表明債權關系形成的真正原因。能否正確認定債權關系形成的原因,對當事人影響最大的是訴訟時效如何起算的問題。有人認為,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應從給付借款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對欠條而言,一律從出具欠條之次日起計算兩年。

筆者認為,上述觀點有失偏頗。借條代表的是一種借款合同關系,出具借條之日一般標志著合同成立之時。從訴訟時效的角度看,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兩年;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民法通則和合同法對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如何履行均有規(guī)定。其實,債務履行期限不明確屬于履行期限未屆至的情形,債權人雖然有權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此情形下,確定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如下幾種類型:(1)債權人催告當時債務人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2)如果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債務人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如果當事人就履行期限協(xié)商不成,在任何一方提出了一個合理的履行期限后,訴訟時效自該合理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3)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當即明確拒絕,而該拒絕又是在行使抗辯權,例如,債權人未給債務人必要的準備時間,債務人拒絕即屬于行使抗辯權,或者債務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那么,債務人的行為不構成違約,訴訟時效期間不起算;(4)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一次權利,債務人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guī)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5)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履行債務,債務人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債務人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對欠條而言,如果其成因是基于借貸,那么,此時它與借條的區(qū)別只是文字表述不同而已,在民間借貸中,把因借貸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的憑證本應寫成借條而卻寫成欠條的現(xiàn)象較為普遍,對其訴訟時效的計算應按借條對待。如果欠條成因基于此前雙方存在買賣等關系,那么,它實際上是對雙方經(jīng)濟往來的一種結算,欠條是在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時候,由于債務人沒有能力給付或者拒不及時給付,債務人不得已而為之的。本應立即付款、及時結清卻因無款可付而寫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出具欠條之日就是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之時,則訴訟時效應自寫下欠條的次日起計算,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6日作出的法復(1994)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債務人因約定期限屆滿后未履行債務而出具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款條訴訟時效應從何時開始計算問題的批復》指出,“雙方當事人原約定,供方交貨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貨后因款可付,經(jīng)供方同意寫下了沒有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應從供方收到需方所寫欠款條之日的第二天開始重新計算”。當然,如果出具欠條時寫下了還款日期,則訴訟時效應從還款日期屆滿的第二天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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