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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損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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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共同海損行為

共同海損行為(General Average Act),又稱“共同海損措施”(Measures of General Average),《約克-安特衛(wèi)普規(guī)則》規(guī)則A給共同海損行為下的定義是:為了共同安全,使同一航程中的財產(chǎn)脫離危險,有意而合理地作出特殊犧牲或支付特殊費用的行為

共同海損行為是一種非常措施,這種措施在正常航行中是不會采用的。例如正常航行中船方有保管貨物的責(zé)任,應(yīng)謹(jǐn)慎地使貨物處于安全狀態(tài)。然而,在特殊的危險狀態(tài)中,為了船舶和貨物的共同安全,船長可以下令把貨物部分拋入海中以減輕船舶載重,這種行為所致的貨物犧牲就是共同海損。

2.共同海損行為的要件

從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構(gòu)成共同海損行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7個要件:

1.必須有實際危險,換言之,即危險是真實存在的。主觀推斷出的危險不是真正的危險,必須存在危及船、貨和其他財產(chǎn)安全的客觀事實。

2.危險必須是共同的,即危險必須是同一航程中的財產(chǎn)所共同面臨的??蛰d航行的船舶所作出犧牲,單純?yōu)榱四骋环降睦娑鞒龅臓奚约盀榱司戎鞒龅臓奚?,都不屬于共同海損行為。

3.必須是有意采取的措施。這里的“有意”,是指船長在主觀上明知采取某種措施會導(dǎo)致船舶或貨物的進一步損害,但為了避免船貨的共同危險而不得不采取的行為。

4.措施必須是合理的,意思是措施應(yīng)當(dāng)本著以最小的犧牲換取船貨安全的原則。

5.必須有犧牲或者費用。

6.犧牲和費用必須是特殊的。

7.犧牲和費用必須是共同海損措施的直接后果。

上述7項條件必須同時滿足,方才構(gòu)成共同海損行為,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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