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百科 > 貿易法規(guī) > 《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

1.第二章 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

第九條 技術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采用書面形式。

第十條 技術合同自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后成立;按照國家規(guī)定需要經過有關機關批準的,自批準時起成立。

第十一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技術合同的擔保。由第三者作保證人的合同,自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在合同上簽名、蓋章后成立。

第十二條 技術合同中的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由當事人約定。

第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訂立技術合同。委托人應當向代理人出具委托書。代理人應當在委托人授權的范圍內,以委托人的名義訂立合同。

第十四條 為訂立技術合同提供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本法有關規(guī)定,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

第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條款由當事人約定。一般應當包括:

(一)項目名稱;

(二)標的的內容、范圍和要求

(三)履行的計劃、進度、期限、地點和方式;

(四)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五)風險責任的承擔;

(六)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八)價款或者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九)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十)爭議的解決辦法;

(十一)名詞和術語的解釋。

與履行合同有關的技術背景資料、可行性論證和技術評價報告、項目任務書和計劃書、技術標準、技術規(guī)范、原始設計和工藝文件,以及圖紙、表格、數(shù)據(jù)和照片等,可以根據(jù)當事人的協(xié)議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技術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第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技術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 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但是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應當預見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shù)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第十八條 當事人都違反技術合同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由于上級機關的原因,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義務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另一方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再由上級機關對它因此受到的損失負責處理。

第二十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技術合同的,免除其不能履行合同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下列技術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的;

(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四)采取欺詐或者脅迫手段訂立的。

無效的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二條 訂立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技術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經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技術合同可以變更或者解除。

經過有關機關批準的合同,其變更或者解除應當征得原批準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四條 發(fā)生下列情況之一,致使技術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的,當事人一方有權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一)另一方違反合同;

(二)發(fā)生不可抗力;

(三)作為技術開發(fā)合同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

第二十五條 技術合同的變更、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在技術合同有效期內,當事人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和義務的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第三方。

2.第三章 技術開發(fā)合同

第二十七條 技術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和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的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委托開發(fā)合同和合作開發(fā)合同

第二十八條 委托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進行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委托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

(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原始數(shù)據(jù)并完成協(xié)作事項;

(三)按期接受研究開發(fā)成果。

研究開發(fā)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制定和實施研究開發(fā)計劃;

(二)合理使用研究開發(fā)經費;

(三)按期完成研究開發(fā)工作,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提供有關的技術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指導,幫助委托方掌握研究開發(fā)成果第二十九 條委托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研究開發(fā)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 滯、延誤的,除應當采取補救措施繼續(xù)履行合同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失敗的,應當返還全部或者部分研究開發(fā)經費和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條 合作開發(fā)合同是指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研究開發(fā)所訂立的合同。

合作開發(fā)各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投資,包括以技術進行投資;

(二)按照合同約定的分工參與研究開發(fā)工作;

(三)與其他各方協(xié)作配合。

第三十一條 合作開發(fā)各方中,任何一方違反合同,造成研究開發(fā)工作停滯、延誤或者失敗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三十二條 履行技術開發(fā)合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原則是:

(一)委托開發(fā)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方。研究開發(fā)方取得專利權的,委托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研究開發(fā)方就其發(fā)明創(chuàng)造轉讓專利申請權的,委托方可以優(yōu)先受讓專利申請權。

(二)合作開發(fā)所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合同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各方共有。一方轉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可以優(yōu)先受讓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

合作開發(fā)各方中一方聲明放棄其共有的專利申請權的,可以由另一方單獨申請,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請。發(fā)明創(chuàng)造被授予專利權以后,放棄專利申請權的一方可以免費實施該項專利。合作開發(fā)各方中,一方不同意申請專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請專利。

(三)委托開發(fā)或者合作開發(fā)所完成的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以及利益的分配辦法,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當事人均有使用和轉讓的權利。但是,委托開發(fā)的研究開發(fā)方不得在向委托方交付研究開發(fā)成果之前,將研究開發(fā)成果轉讓給第三方。

第三十三條在履行技術開發(fā)合同的過程中,因出現(xiàn)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其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沒有約定的,風險責任由當事人合理分擔。當事人一方發(fā)現(xiàn)前款所列可能導致研究開發(fā)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況時,應當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當事人一方沒有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3.第四章 技術轉讓合同

第三十四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指當事人就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非專利技術的轉讓所訂立的合同。

第三十五條 技術轉讓合同可以約定轉讓方和受讓方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的范圍。但是,不得以合同條款限制技術競爭和技術發(fā)展。

第三十六條 訂立專利權轉讓合同或者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應當遵守專利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許可受讓方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

(二)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實施專利,并不得許可合同約定以外的第三方實施該專利;

(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

第三十八條技術轉讓合同涉及專利的,應當注明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名稱、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申請日期、申請?zhí)?、專利號以及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在該項專利權的存續(xù)期間內有效。在專利權有效期限終止或者專利權被宣布無效以后,專利權人不得就該項專利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第三十九條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轉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資料,進行技術指導;

(二)保證技術的實用性、可靠性;

(三)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受讓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在合同約定的范圍內使用技術;

(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

(三)承擔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四十條 轉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轉讓技術的,除返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費外,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的,違反合同約定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一條 受讓方違反合同的,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一)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使用費的,應當補交使用費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不補交使用費或者支付違約金的,必須停止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交還技術資料,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二)實施專利或者使用非專利技術超越合同約定的范圍的,未經轉讓方同意擅自許可第三方實施該項專利或者使用該項非專利技術的,應當停止違反合同的行為,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三)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四十二條 受讓方按照合同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引起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由轉讓方承擔責任。

第四十三條 當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則,在技術轉讓合同中約定實施專利、使用非專利技術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的分享辦法。合同 沒有約定的,任何一方無權分享另一方后續(xù)改進的技術成果。

4.第五章 技術咨詢合同和技術服務合同

第四十四條 技術咨詢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為另一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所訂立的合同。

第四十五條 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闡明咨詢的問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數(shù)據(jù);

(二)按期接受顧問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技術咨詢合同的顧問方的主要義務是:

①利用自己的技術知識,按照合同約定按期完成咨詢報告或者解答委托方的問題;

②提出的咨詢報告達到合同約定的要求。

第四十六條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必要的數(shù)據(jù)和資料,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的,所付的報酬不得追回,未付的報 酬應當如數(shù)支付。技術咨詢合同的顧問方未按期提出咨詢報告或者所提出的咨詢報告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減收或者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方按照顧問方符合合同約定要求的咨詢報告和意見作出決策所造成的損失,應當由委托方承擔。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技術服務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另一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 工、安裝合同和加工承攬合同。

第四十八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方的主要義務是:

(一)按照合同約定為服務方提供工作條件,完成配合事項;

(二)按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的主要義務是:

①按期完成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解決技術問題,保證工作質量;

②傳授解決技術問題的知識。

第四十九條 技術服務合同的委托方違反合同,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shù)支付報酬。技術服務合同的服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免收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第五十條 在履行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的過程中,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利用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和工作條件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顧問方或者服務方。委托方利用顧問方或者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術成果,屬于委托方。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5.第六章 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和訴訟

第五十一條 發(fā)生技術合同爭議的,當事人可以通過協(xié)商或者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xié)商、調解解決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可以依據(j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xié)議,向國家規(guī)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一方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不履行仲裁機構的仲裁決定的,另一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沒有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xié)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十二條 技術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和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自當事人得知或者應當?shù)弥浜戏嘁媸艿角趾χ掌鹩嬎恪?

評論  |   0條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