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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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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合同法的概念

我國技術合同法的概念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技術合同法,僅指1987年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廣義技術合同法,是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在內的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總稱。具體地說,是調整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在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過程中形成的科學技術合同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

《技術合同法》是一部調整我國技術合同關系的基本法,也是當今世界第一部專門調整技術合同關系的法律。它的制定和實施,對于貫徹執(zhí)行“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技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戰(zhàn)略方針具有一定的重要意義。

2.技術合同法的適用范圍

根據我國技術合同法的規(guī)定,技術合同法適用下列范圍:

(一)法人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公民之間在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問題上所確立的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合同。

(二)在我國境內開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yè)、中外合作經營企業(yè)、外資企業(yè)與中國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公民之間訂立的技術合同。

(三)當事人之間就技術開發(fā)、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所簽訂的承包合同。但是,承包者與被承包者(企業(yè)集體)之間就生產資料的使用權、人事管理權、業(yè)務經營權以及各方面的提留關系所簽訂的合同,不屬于技術合同,不適用技術合同法。此外,當事人一方是外國企業(y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同我國法人和公民所簽訂的技術合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qū)的企業(y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與內地法人和公民之間簽訂的技術合同,也不適用我國技術合同法。

3.技術合同法的基本內容

1987年6月23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共分為七章,55條。其中主要內容是:

第一章,總則。這一章規(guī)定了制定技術合同法的目的;技術合同的概念;技術合同法的適用范圍;訂立技術合同的基本原則職務技術成果和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轉讓、申請以及完成技術成果個人的權利和義務;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推廣使用、費用、報批手續(xù)和技術合同的管理機關等。

第二章,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具體包括:技術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解除的形式;技術合同的生效條件;代訂技術合同的條件;技術合同的中介機構和費用;技術合同的主要條款;技術合同的履行;違反技術合同后責任的劃分;技術合同的免責條件;無效技術合同的條件和處理;變更和解除技術合同的條件和程序;變更和解除技術合同的賠償原則等。

第三章,技術開發(fā)合同。包括:技術開發(fā)合同概念和種類;委托開發(fā)合同的概念和當事人雙方應履行的義務,當事人雙方的違約責任;合作開發(fā)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技術開發(fā)合同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原則;以及如何承擔技術開發(fā)合同的風險責任等。

第四章,技術轉讓合同。包括:技術轉讓合同的概念、種類和原則;專利實施許可合同雙方的主要義務;涉及專利的技術轉讓合同的有效條件;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當事人雙方的主要義務及違反技術合同的責任等。

第五章,技術咨詢合同技術服務合同。包括:技術咨詢合同的概念;當事人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責任;技術服務合同的概念,雙方應承擔的義務和違約責任等。

第六章,技術合同爭議的仲裁與訴訟。其中規(guī)定了技術合同爭議仲裁和訴訟程序及訴訟時效等。

第七章,附則。其中規(guī)定了技術合同法實施后訂立的技術合同不適用經濟合同法;國務院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技術合同法制訂實施條例,以及技術合同法于1987年11月1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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