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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調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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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追溯調整法

追溯調整法是指對某項交易或事項變更會計政策,視同該項交易或事項初次發(fā)生時即采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并以此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調整的方法[1]。

采用追溯調整法時,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一并調整。

2.追溯調整法的步驟

追溯調整法在會計處理時有四個步驟:

1、計算確定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

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是指按照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對以前各期追溯計算的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應有金額與現(xiàn)有金額之間的差額。留存收益包括當年和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潤和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提取并累積的盈余公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是指對期初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兩個項目的調整。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取消了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規(guī)定。

2、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即將累計影響數及相關項目記錄到變更年度中。

3、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

企業(yè)在會計政策變更當年,應當調整資產負債表年初留存收益,以及利潤表上年數欄有關項目。

4、附注說明

3.追溯調整法的運用舉例

甲公司從2007年1月1日起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從2007年1月1日起,所得稅的核算方法由應付稅款法改為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所得稅率為33%。2006年末,資產負債表中應收賬款賬面價值為800萬元,計稅基礎為900萬元;固定資產賬面價值為2000萬元,計稅基礎為2200萬元;預計負債的賬面價值為300萬元,計稅基礎為0。假定甲公司按10%提取法定公積金。

按照規(guī)定,在首次執(zhí)行日對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不同形成的暫時性差異的所得稅影響進行追溯調整,并將影響金額調整留存收益。

1、計算累計影響數,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1)應收賬款項目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900—800=1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100×33%=33(萬元)

2)固定資產項目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2200—2000=2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200×33%=66(萬元)

3)預計負債項目產生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300(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余額=300×33%=99(萬元)
遞延所得稅資產合計=33+66+99=198(萬元)

2、2007年進行相關的賬務處理

1)調整累計影響數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98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98

2)由于凈利潤的增加調增的盈余公積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9.8
貸:盈余公積 (198×10%) 19.8

3、調整會計報表相關項目

利潤表(部分項目)

編制單位:甲公司2007年度 單位:萬元

項目上年數
調整前調整數調整后
利潤總額(略)(略)(略)
減:所得稅費用-19.8
凈利潤19.8
資產負債表(部分項目)

編制單位:甲公司2007年12月31日 單位:萬元

資產年初數負債和所
有者權益
年初數
調整前調整數調整后調整前調整數調整后
盈余公積(略)19.8(略)
遞延所得
稅資產
(略)198(略)未分配利潤(略)178.2(略)

4、編寫會計報表附注

企業(yè)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會計政策變更有關的下列信息:

  • 會計政策變更的性質、內容和原因;
  • 當期和各個列報前期財務報表中受影響的項目名稱和調整金額;
  • 無法進行追溯調整的,說明該事實和原因以及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的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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