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
1.什么是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
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指為了包裝企業(yè)產品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和由于價值低、易損耗等原因不能作為固定資產的各種勞動資料,如桶、箱、瓶、壇、袋、工具、管理用具、玻璃器皿等。
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攤銷:可以采用一次轉銷法和五五攤銷法。和現行準則中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攤銷兩個科目一致。下設“成本”和“攤銷”兩個明細科目。企業(yè)也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將此科目設為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攤銷兩個科目核算。
2.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的會計處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yè)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包裝物或低值易耗品價值較高、采用“五五攤銷法”核算的,還應分別“庫存”、“攤銷”進行明細核算。
三、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購入、自制、委托外單位加工完成驗收入庫的包裝物和代值易耗品等,應當比照“原材料”科目進行處理。
(二)生產領用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或出租包裝物,采用一次轉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生產成本”、“其他業(yè)務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采用五五攤銷法的,領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的50%,借記“生產成本”、“其他業(yè)務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報廢時,按其賬面價值,借記“生產成本”、“其他業(yè)務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隨同產品或商品出售、單獨計價核算的包裝物,在實現商品銷售結轉銷售成本時,應按包裝物的賬面價值,借記“其他業(yè)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末結轉生產領用、出售、出租包裝物和生產領用的低值易耗品應分攤的成本差異,借記“生產成本”、“其他業(yè)務支出”、“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yè)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3.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科目設置
1)購入時
借: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庫存未用
貸:應付賬款
2)使用時(五五攤銷法)
借: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在用
貸: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庫存未用
同時,攤銷一半價值
貸: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攤銷
3)等報廢時,注銷其剩余價值及明細科目的余額
借:原材料(殘料)
借:管理費用/制造費用/營業(yè)費用(按差額)
借: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攤銷
貸:包裝物及低值易耗品-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