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復審案件
目錄
1.什么是商標異議復審案件[1]
商標異議復審案件是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據(jù)《商標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當申請注冊的商標異議被商標局裁定后,并非意味著該商標已被定性,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nèi)對商標局的裁定不申請復審,裁定才生效。如果當事人不服商標局的裁定,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一旦受理了商標異議復審的申請,則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就不能生效,而轉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進行裁定。
總之,法律已經(jīng)賦予了當事人充分而公平的機會,通過商標異議復審的程序,有利于當事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商標異議復審的法律規(guī)定[2]
《商標法》第33條規(guī)定:“被異議人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標局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nèi)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異議裁定復審,為商標局異議裁定涉及的雙方當事人提供了行政救濟途徑,申請人如果認為異議裁定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事實和理由,根據(jù)《商標法》第33條規(guī)定,應在收到商標異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內(nèi),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一式兩份交送商評委申請復審。異議復審的申請人必須是原商標異議案件的異議人或者是被異議人,其他人不得申請異議復審。商評委將《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副本及其他證明材料轉送對方當事人,并限期做出答辯,當事人逾期未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3.商標異議復審的理由和新證據(jù)[2]
在異議復審申請書中,申請人應針對商標局的異議裁定所闡明的事實和理由提出明確的異議裁定復審請求,陳述商標異議裁定不成立的具體理由。復審的事實和理由,應針對異議裁定,一般包括復審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是否侵犯馳名商標權益、是否侵犯在先權利、代理人或代表人惡意注冊、是否含有容易誤導公眾的地理標志、復審商標與他人商標構成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等,以及其它復審事實和理由。
此外,在提出異議復審時,如果能在原有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jù)的基礎上補充新的證據(jù)材料,有利于向商評委支持自己的主張。
4.商標異議復審案件的申請程序[1]
商標異議復審應依據(jù)《商標法》第33條、第34條和《商標評審規(guī)則》的規(guī)定進行。
1.申請人資格
必須是被商標局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雙方當事人之一(異議人或被異議人)。
2.申請的時限
商標異議的當事人雙方在收到商標局對該商標異議裁定的《商標異議裁定》之日起,15日內(nèi)申請異議復審。
3.申請異議復審的書件
(1)申請人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申請人應認真填寫申請書。
(2)申請人需要在提出復審申請后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的,應當在申請書中聲明,并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nèi)提交與申請書相同份數(shù)的證據(jù)材料;未在申請書中聲明或者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jù)材料。
(3)具體評審請求、理由、事實依據(jù)及相關證據(jù)應按《商標評審規(guī)則》和《商標異議復審申請書》(正文樣式)要求填寫。
申請人所提出的“評審請求”,應寫明所依據(jù)的《商標法》及《商標實施條例》的具體條款和具體請求;申請人對部分商品或服務提出復審申請的,須在“評審請求”中寫明。申請人在闡述“事實與理由”時,應寫明有關事實所依據(jù)的證據(jù),并應另外提供證據(jù)目錄清單,寫明證據(jù)的名稱、來源和要證明的具體事實與理由。
(4)同時附送:蓋有商標局印章的《商標異議裁定書》原件,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裁定通知書的信封(用以確定復審是否在規(guī)定的時限內(nèi)提出)。
(5)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和實物證據(jù)。
5.商標異議復審案件法律程序[1]
商標評審委員會受理商標異議復審案件后,將申請人的申請書副本及其他證明材料寄送當事人另一方,限期作出答辯。當事人逾期未答辯或拒絕答辯,不影響評審進行。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異議申請的復審采用書面審理的方式,也可以公開評審的方式進行。所謂公開評審,指除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行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之外,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社會公開評審異議裁定復審申請,并公開案件評審結果的制度。當事人可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公開評審,并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是否進行公開評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本著公平、公正的原則,針對當事人雙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請求進行評審,對有關證據(jù)進行調(diào)查核定。其裁定可以及于全部商品或服務,也可以僅及于部分商品或服務。而裁定的結果是被異議商標是否準予注冊,對于準予注冊的商標,移送商標局辦理注冊公告及其他事宜;對于異議成立的,被異議商標不予注冊,移送商標局撤銷初步審定公告事宜,并將異議復審的結果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6.對商標異議復審案件的救濟途徑[1]
《商標法》第33條第2款規(guī)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nèi)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商標復審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這是我國商標法首次在商標異議裁定程序中引入司法審查程序,其意義在于維護當事人訴權,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實施司法監(jiān)督,完善商標法律規(guī)定。
7.商標異議復審案例[1]
案例:商標維權,為白魁老號正名
1997年,北京市某小吃店在第43類的“餐館”服務上申請了“老白魁”商標,該商標于1998年6月21日經(jīng)國家商標局初步審定并刊登在第644期公告上。在公告期限內(nèi),北京集佳代理北京市某老號飯莊有限公司對該商標提出了異議申請。1999年,國家商標局下發(fā)(1999)商標異字第5079號裁定,裁定異議人的異議理由成立,“老白魁”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北京市某小吃店不服上述裁定結果,于1999年12月8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認為,被異議商標違反了現(xiàn)行《商標法》第31條的規(guī)定,不應核;隹注冊。申請人所提異議復審理由不成立。第1209941號“老白魁”商標不予核準注冊。
點評
本案不同于一般的異議或異議復審案件,其不同之處主要在于這個案件要著重考慮1957年公私合營之時的歷史背景,因此與普通商標案件相比,不僅要考慮案件的基本事實,還要考慮在新中國成立初期特殊歷史背景下所形成的某些歷史遺留現(xiàn)象。在本案中,關鍵在于抓住了公私合營之后被申請人北京市某老號飯莊有限公司一直經(jīng)營“白魁”招牌,并經(jīng)營至今,在消費者心目中已經(jīng)具有極高知名度,并被評為“中華老字號”的事實,列舉了大量的證據(jù)以證明被申請人對于“白魁”招牌所作出的突出貢獻。因此,雖然申請人在先申請了“老白魁”商標,但由于被申請人近半個世紀以來對“白魁”飯莊的持續(xù)經(jīng)營及廣泛宣傳,申請人“老白魁”商標的注冊,必然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因此,“老白魁”商標不應被核準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