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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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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稅收宣傳

稅收宣傳是指為進一步方便納稅人辦稅、提高納稅人對稅收法律法規(guī)的知曉度和遵從度,對稅務機關的外在形象、業(yè)務流程、辦稅措施、稅收政策等內容開展的宣傳告知活動。

2.稅收宣傳的功能定位

稅收宣傳應歸納入納稅服務的范疇,可定位為,通過廣泛、全面、針對性、持久性的稅收宣傳,使納稅人熟悉、了解稅法所賦予的權利和義務,自覺提高稅法遵從意識,從而使稅收工作得到順利開展。由于我國目前稅收立法的級次低,實施細則、補充規(guī)定等名目繁多,不利于納稅人掌握,所以需要稅務機關做大量的宣傳工作,彌補稅收立法的不足。稅收宣傳工作的力度反映著稅收工作的力度,稅收宣傳規(guī)模、水平、機制只有代表稅收發(fā)展的方向,廣泛宣傳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宣傳稅收法規(guī),才能促進稅收事業(yè)的發(fā)展。稅收宣傳要符合納稅人的偏好,使納稅人全面地了解稅法,把納稅人的注意力由稅款多少轉到稅種選擇上、由被動地接受轉到主動的關注稅收上來。

3.強化稅收宣傳的必要性

(一)經濟體制從計劃經濟市場經濟的轉變,為稅收宣傳提供了體制需求。在過去傳統(tǒng)的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yè)缺乏自身獨立的經濟利益,稅收的多少有無,不會影響企業(yè)的經濟效益。在這種情況下,經營者根本無需對稅法有多少了解。在改革開放之初,稅收收入財政收入中的比重也十分有限,政府以稅收形式取得的收入主要是借助于流轉稅來實現的,主要對單位征收,個人與稅收之間無根本的利益聯系,納稅人在這種自身經濟利益與稅收無太多利益聯系的情況下,自然對稅收知識無多少需求。市場經濟運行20多年來,我國新生了大量擁有自主權的經濟主體,同時稅收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斷增強,納稅日益成為納稅人經濟活動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與每個納稅人經濟利益息息相關,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的稅法知識需求欲望就逐漸增強。

(二)納稅人維權意識的提高是開展稅收宣傳工作的重要原因。納稅人權利是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產生和形成的與義務對稱的權利。由于稅收與納稅人的經濟利益緊密聯系,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對納稅所具有的權利也格外看重。如:受告之權、申訴權、請求保密權、延期稅收申報權、減免稅申請權、延期繳納稅款權、申請行政復議權、訴訟權等等,納稅人維權意識的增強,有助于納稅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有助于增強對法定稅收義務的認同感,減少稅收流失。同時,完善和強化納稅人權利也有助于改革和完善稅務行政行為模式,督促稅務機關依法行政、依法征收。

(三)加強稅收宣傳是依法治稅的必然要求。新《征管法》規(guī)定,稅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稅收法律法規(guī),普及納稅意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但是,在當前的稅收征管中,依然存在著違規(guī)出臺稅收優(yōu)惠政策、越權減免稅的問題;存在著從局部利益出發(fā),混淆收入庫級次、收過頭稅的問題;存在著違法制造、販賣假發(fā)票和利用假發(fā)票偷逃稅問題;存在著拉稅引稅問題等等。雖然其中原因多多,但這也與稅收宣傳不到位、不深不透導致納稅人對稅法的統(tǒng)一性和嚴肅性缺乏清醒的認識存在著千絲萬縷的聯系,只有加強稅收宣傳,才能使廣大的納稅人對稅收有更深刻的理解,才能使納稅人自覺抵制和反對稅收違法違規(guī)行為,使犯罪分子減少違法犯罪的空間。

(四)稅收宣傳工作是優(yōu)化為納稅人服務的客觀要求。目前,為納稅人提供優(yōu)質高效的服務已經成為世界各國特別是發(fā)達國家稅務機關的共識和潮流。我國《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對稅務機關優(yōu)化稅收服務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提出了更加明確的要求。作為為維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一個重要途徑、開展適應納稅人需要的豐富多彩的稅收宣傳活動是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服務的重要形式和載體,受到納稅人的普遍歡迎。稅收宣傳的制度化、規(guī)范化、經?;?、深入化已經提到議事日程。

(五)稅務信息化建設為稅務機關提供了條件。過去,在粗放型稅收征管模式下,征管工作需要稅務人員上門催繳稅款,手工開票,納稅方式單一,耗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稅務機關無暇顧及全面深入的稅收宣傳工作。而現代稅收征管手段已經逐步集中體現為以電子計算機為核心的信息化技術、電子化、信息化、專業(yè)化、網絡化、多元化的征管手段,逐步形成了“功能齊全、協(xié)調高效、信息共享、監(jiān)控嚴密、安全穩(wěn)定”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tǒng),“信息化和專業(yè)化”為主要特征的現代稅收征管體系的建立,不但加強了內部監(jiān)督、防止了執(zhí)法的隨意性和腐敗舞弊行為的發(fā)生、強化了外部監(jiān)控、堵塞了漏洞,還把稅務人員從一線繁重的征管工作中解放出來,使稅務機關更有時間、人力來組織稅收宣傳。

(六)加強稅收宣傳是WTO的客觀要求。透明度原則是WTO的重要原則,根據這一原則,WTO成員國必須公布現行的貿易政策法規(guī)、稅法等。而目前我國的稅收由于立法級次低、名目繁多等缺點,有損于稅法的穩(wěn)定性和可預測性;涉及征納雙方的稅收法律法規(guī),一般都是下發(fā)到各級稅務機關,而不能直接發(fā)到納稅人手中,影響了稅法的完整性和透明度。因此,為了適應WTO的客觀要求,我國也有必要在提高稅收立法級次的同時,加強稅收宣傳,來彌補目前稅收立法的不足。

4.我國稅收宣傳工作的問題[1]

(一)稅收宣傳主體單一

建立完善的稅收信用體系是一項長期而繁雜的系統(tǒng)工程,不僅只是稅務部門的任務,更需要社會各界的共同努力和共同參與,如法國鼓勵公眾參與稅收政策的制定;美國的報稅期內,郵局、圖書館、銀行及其他各種公共服務機構,都會免費為納稅人提供各種精美的稅收宣傳小冊子。而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來看,中國傳統(tǒng)稅收法律文化中的非稅和輕稅思想長期以來對國人的稅收意識和稅收遵從產生著消極作用,即便是在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中也仍然廣泛存在著對稅收的抵觸情緒,而且很多人會認為稅收宣傳工作就是稅務部門的份內事,與其他國家機關沒什么關系,能否協(xié)同稅務部門開展稅收宣傳完全取決于其他機關是否自愿, 因此每年的稅收宣傳活動中稅務部門都是唯一主辦單位而其他部門基本上都處于被動接收的地位,有限的多部門聯合稅收宣傳行為也大多屬于臨時性的單項稅收宣傳活動。稅務部門的單兵作戰(zhàn)不僅使宣傳工作缺乏說服力而且存在著宣傳盲區(qū),加大了稅收成本,使稅法知識不能得到系統(tǒng)的宣傳,社會各方面不能受到完整的稅法教育。近年來,各級稅務部門和稅務專家學者也都清楚地認識到了這一點,為此稅務部門也一直努力,但稅務部門唱“獨角戲”的局面并未從根本上得到改變。

(二)稅收宣傳的主動性較差

稅收宣傳工作對于完成稅收任務具有重要意義,通過稅收宣傳可以提高納稅遵從度,降低稅收成本,進而提高稅收征管效率,因此很多外國稅務機關都把稅收宣傳列為專職工作,如澳大利亞有專門的稅務宣傳機構,日本把稅收征管工作分成公共關系、咨詢、指導和檢查4個部分,其中公共關系主要是從事稅務宣傳工作。我國很多學者也認為稅收宣傳應該成為專職工作,但由于稅收宣傳作為一項長期的、系統(tǒng)的工程,作用難以立即呈現,如果沒有充分認識到其重要性,則形式主義在所難免。

我國目前稅收工作中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是第一位的,稅務干部普遍把收入任務作為工作目標,認為稅收宣傳工作只是短暫的臨時性的工作,因此沒有設置專門的宣傳機構,該項工作通常由各級辦公室承擔,事實上政工人員對稅收業(yè)務相對不熟悉,對業(yè)務實實施的稅收宣傳工作在深度和廣度方面很難給予指導和要求,而熟悉業(yè)務的稅收征收和管理等部門又常常人為地把稅收宣傳與管理服務割裂開來,認為自己負責的是征收管理工作而稅收宣傳只是政工部門臨時指派的工作,從而缺乏實施稅收宣傳的主觀能動性和創(chuàng)造性。

(三)稅收宣傳的時效性較差

為了普及稅法觀念、培養(yǎng)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意識和營造良好的稅收環(huán)境,從1992年開始,每年的4月份,全國稅務系統(tǒng)都會進行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稅收宣傳活動,稅收宣傳月成為稅收宣傳的一種主要手段,宣傳的形式也很多,諸如領導講話、集中培訓、學校授課、新聞報導、典型宣傳、標語橫幅、圖片展覽、簽名宣誓、設咨詢臺、發(fā)放材料等,每年都搞得轟轟烈烈,然而這種大張旗鼓的宣傳雖然時間集中力度較大但畢竟沒有長效。實際上稅收宣傳工作是一項長期的法制化建設工程,必須要做到廣泛、深入、持久,否則稅收宣傳質量就得不到提高,很難從根本上起到提升全民納稅意識的效果,常規(guī)性、制度化的稅收宣傳已成為必然要求。近年來,隨著日常稅收宣傳工作的加強,這種宣傳時間上的不均衡性已有了較大的改觀,但仍需要進一步改變。

(四)稅收宣傳的針對性較差

稅收宣傳的目的是針對不同的納稅人不同的需求和水平,通過宣傳讓人們知法、懂法、守法。然而不少稅務部門在開展宣傳活動時,不顧及納稅人的實際需求,只是片面考慮自已能夠宣傳什么、如何宣傳,形式重于內容,過分強調“守法”的概念,稅收宣傳標語性內容多,稅收知識深度不夠,在強調納稅人依法納稅是應盡的義務的同時沒有適當宣傳法律賦予納稅人的權利:在強調稅收的無償性的同時沒有適當的宣傳我國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給納稅人帶來的實惠。這種稅收宣傳,針對性差,很難滿足社會公眾和廣大納稅人日益多樣化的稅收宣傳需求。

(五)稅收宣傳缺乏績效考核機制

雖然《稅收征管法》中明確了稅收宣傳是稅務部門的義務,國家稅務總局每年也都以行政命令的形式下達有關稅收宣傳的要求,但它們都沒有明確統(tǒng)一的規(guī)范和判斷宣傳效果的標準,各地的稅收宣傳只是在每年的宣傳主題上有共識,對于宣傳的內容是否滿足公眾的需求、有沒有達到預期的宣傳效果、社會各界對于稅務宣傳工作的滿意度等相關內容都沒有明確的判斷標準,沒有合理的標準以做出對稅收宣傳工作的評價并實現對稅收宣傳工作的監(jiān)督,最終無法形成對稅收宣傳工作的良性促進,這就很容易導致稅收宣傳工作流于形式。

5.優(yōu)化我國稅收宣傳工作的對策[1]

(一)加大稅收宣傳參與度

納稅意識的培養(yǎng)僅靠稅務部門單方面的力量是難以完成的,稅收宣傳工作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工作,做好稅收宣傳,不僅需要稅務部門扎實有效、持之以恒的宣傳,還需要全社會的參與和各個系統(tǒng)的互相協(xié)調。首先,稅務部門要改變過去稅收宣傳工作受眾面窄的局面,宣傳對象不要再局限于納稅人,進一步擴大稅收宣傳的層次,黨政機關、事業(yè)單位等準納稅人亦要加強宣傳,以期在社會上引起更大的反響的,爭取社會各個階層的理解和支持:其次,要建立由政府領導、稅務機關主辦、有關部門特別是工商、公安、檢察、金融等部門配合的社會綜合治稅機制,通過這種綜合機制使與稅收有關的國家機關都參與到稅收宣傳工作中以壯大稅收宣傳規(guī)模、擴大稅收宣傳覆蓋面,并加大與社會各界團體的聯系,引入稅務中介組織以有償或無償的形式為公眾提供各種形式的服務。只有各音部門發(fā)揮各自獨有的資源優(yōu)勢,攜手搞好稅收宣傳工作,才能改變稅務部門“單兵作戰(zhàn)”的尷尬境地,真正起到稅收宣傳的效果。

(二)建立稅收宣傳常態(tài)機制

稅收宣傳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稅務部門可以將稅收宣傳月看成是集中造勢的契機,利用這個契機擴大影響,引起人們對稅收工作的關注,但除此以外有必要把稅收宣傳工作作為一項長期的系統(tǒng)工程來抓,要貫穿全年稅收工作的始終,做到月月都是宣傳月,使稅收宣傳工作既轟轟烈烈又扎扎實實,而且在日常宣傳工作中要做‘‘有心人”,充分利用一切設施、一切機會對公眾進行潛移默化的影Ⅱ向。比如辦稅服務廳是接觸納稅人最多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積極利用這一場所進行常規(guī)宣傳,除了在征收申報期期及時的、集中的向納稅人發(fā)放稅收政策宣傳材料外,稅務部門還可以定期總結納稅人在申報、繳納稅款過程中經常犯的錯誤和常見問題,張貼在服務斤的各個窗口或宣傳欄上以提醒企業(yè)不要犯重復性錯誤,這樣做既宣傳了稅法又切實降低了納稅人的辦稅成本也減輕了窗口工作人員的勞動量。另外“宣傳欄”上公布的稅收政策法規(guī)要做到“常換常新”,及時告知納稅人稅收政策變動情況,并對近期內國家政策進行解讀,使納稅人在執(zhí)行稅收政策時少走彎路。

辦稅大廳查詢機上的內容也要與時俱進,不斷補充豐富其功能。基層稅務所可以通過定期舉辦稅企交流會等形式,與納稅人建立溝通聯系制度,在改進工作作風不足的同時,及時宣傳稅收法規(guī)的最新變化。

(三)樹立積極的稅收宣傳意識

稅務部門要改變觀念上對稅收宣傳工作的認識偏差,加快稅收宣傳隊伍的專業(yè)化建設,鼓勵稅務人員積極參與稅收宣傳,一支高素質的稅收宣傳隊伍會更有利于稅收宣傳形式的改進和稅收宣傳效果的提高。優(yōu)秀的稅收宣傳人員除了努力掌握相關的專業(yè)知識以適應稅法宣傳工作的需要外,還要從人格方面的積極因素影響納稅人,通過樹立清正廉潔、公道正派的形象增強稅收宣傳的說服力,以調動納稅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事征收管理工作的稅務人員亦要樹立積極的稅收宣傳意識,寓稅收宣傳于稅收管理中,在提供熱情、周到的管理服務的同時普及稅收政策法規(guī),使公民受到經常性的稅收教育,未雨綢繆,這對于預防納稅人違法違紀行為的發(fā)生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最終達到以宣傳促征管,以征管促稅收的目的。

(四)注重稅收宣傳工作的針對性

稅收宣傳的形式上,要深入分析各行各業(yè)納稅人的業(yè)務特點,分別采用街頭宣傳、新聞宣傳、法規(guī)宣傳、文藝宣傳等不同形式進行分類宣傳,以增強稅收宣傳的靈活性,比如針對大中型企業(yè)多數能守法經營、自覺履行納稅義務的實際情況,可以通過樹立模范納稅戶的典型來引導更多的企業(yè)誠信納稅;對于正常繳稅的納稅人,應以“告知性”宣傳為主,鞏固他們的納稅遵從心理;對于發(fā)生違章行為的納稅人,通過加大對查處稅收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有選擇地向社會曝光一批涉稅違法犯罪的典型案例,可以有效震懾犯罪行為。研究表明,信息愈是能引起恐瞑,在改變人們的認識、態(tài)度和行為方面就愈有力量,這在心理學上稱為恐懼喚醒。

稅收宣傳的內容上要以需求為導向加強日常稅收宣傳,無論是深度還是廣度上都要盡可能的滿足納稅人和其他社會各界對稅收宣傳需求。比如在平時的工作中點滴關注公眾對稅收信息的全面需求,提供個性化的宣傳內容,有重點地開展個人所得稅、促進就業(yè)再就業(yè)等與人民群眾生活以及與企業(yè)的發(fā)展息息相關的稅收政策宣傳,使廣大公民能夠從稅收優(yōu)惠政策中得到實惠,同時切實維護納稅人的知情權,針對稅收去向、用途將對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宣傳落實到具體數據上,以此充分說明國家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重要性,使納稅人充分意識到自己享受的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是由稅收提供的,把納稅人的注意力由“繳納稅款的多少”轉移到“稅種選擇”上,使他們由被動地接受變成主動地關注稅收上來。

(五)建立和完善稅收宣傳繢效考核評估機體系

稅收宣傳工作的效果究竟如何是一個十分抽象的概念,因此在對其進行考核評估時要注意考核內容和考核主體涵蓋面的多樣性,建議稅務部門借助信譽良好的社會調查評估機構,通過設計一個包括稅收宣傳項目、實際效果、存在的問題和建議等多項指標在內的的評估體系將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統(tǒng)一,并結合問卷調查、座談會等不同方式在包括公眾、稅務機關監(jiān)察部門、稅務基層人員等在內的多元化主體中進行科學的隨機的抽樣調查,以此對稅收宣傳工作的績效進行評估并將調查和分析結果及時反饋給稅務部門,以便稅務部門及時總結好的經驗做法不斷提高稅收宣傳工作的績效水平,同時根據該評估體系的實際實施效果不斷對其進行修正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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