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歸因
1.什么是行為歸因
行為歸因是指人們對自已或他人的社會行為進行分析,并指出其性質或推論其原因的過程。
2.行為歸因的類型[1]
人的行為產生可能會有許多復雜原因,人們對行為原因的解釋會由于個人所處的位置或看問題的角度不同而多種多樣,根據行為原因產生的根源,穩(wěn)定性和可控制性三個維度,可以采用不同的方法確定行為財因的類型。
- (一)按原因產生的根源來分,可以分為個體的內在歸因和環(huán)境的外在歸因
外在歸因主要把行為原因歸于行為者的外在因素,如他所處的環(huán)境、與他互動的其他人、角色的限制、機遇、工作性質和困難程度等。內在歸因把行為原因歸于由行為者主觀引起的內在因素,包括性格、動機、情緒、心境、態(tài)度、能力和努力程度等。例如,一個人與周圍人的關系不夠和諧融洽,是因為他社交能力差,不善于交往、性格孤癖等內在原因造成的,還是因為別人不信任,不理解,對他有偏見或誤會等外在原因影響的。一般說來,人們對行為進行歸因較多的是按原因產生的根源做內外因的歸屬判斷。
- (二)按原因持續(xù)的情況來分,可分為穩(wěn)定性和不穩(wěn)定性的歸因
在引起我們行為的原因中,有些外在原因是相當穩(wěn)定,如職業(yè)角色,工作性質,難度等;有些外在原因則極不穩(wěn),如互動的其他人的機遇等。人們在交往中隨著情境的改變,角色經常發(fā)生變化,情境常常是引起行為者改變行為的不穩(wěn)定的外在原因。內在原因也可能是很穩(wěn)定或不穩(wěn)定,如個人的性格能力是相對穩(wěn)定的,而情緒態(tài)度,努力程度是缺乏穩(wěn)定性的。
- (三)按原因是否可由人控制,分為可控制歸因和不可控制歸因
根據韋納1982年的研究發(fā)現,我們對某些行為原因可以是在個人能力控制之內的,有些會超出個人所控制的范圍??煽刂坪筒豢煽刂菩砸材芘c上述歸因根源和穩(wěn)定性組合,例如,努力這類內在的不穩(wěn)定原因,常常是個人可以控制的,而作業(yè)難度、環(huán)境特點、運氣和能力往往不被認為是個人所能控制的。但是有時能力和運氣也被認為是可控制的,如有的人能力強,被認為是長期的培養(yǎng)訓練中發(fā)展起來的,命運也是可以由自己來主宰的。
3.行為歸因三原則[2]
(1)一貫性(連續(xù)性),即一個人的行為是一貫的還是偶然的。比如,一個人是一向表現消極,還是偶爾消極,然后歸因。
(2)普遍性(一致性):即是否在與他同處境的眾人小具有普遍性。如果大家表現普遍消極,則原因在于工作條件和領導方式。
(3)特異性(特殊性):即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只是在某些特定環(huán)境下或特定對象上表現特殊。如果一個人很多工作都很積極,但干會計不積極,可歸因于興趣缺乏或會計科的人際關系不和睦。
如果按以上三個原則進行歸因,便會推測出正確的原因。
4.行為歸因的偏差[2]
在很多情況下,由于人們無法獲得行為者的充分資料,不僅會給歸因造成困難,也會出現歸因錯誤。比如,缺乏其他人的歷史資料,不知道是否以前也這樣,這就限制了一貫性原則的采用;或者缺乏和這個人同處境的人的材料,這就限制了普遍性原則的采用。盡管缺乏歸因的客觀依據,人們仍然要找出其行為原因,在這樣的情況下,行為者的個人特點,歸因者的好惡,便會成為決定歸因結果的主導因素。正如羅斯所說:如果低估情境因素而偏重于人的特點,就會出現基本歸因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