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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稅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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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zhì)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yè)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jīng)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所稱的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

考慮到我國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組織形式多樣,除企業(yè)外,有的以非政府形式(如事業(yè)單位)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還有的以社會團體形式存在等等。這些組織中有些主要承擔行政性或公共事務職能,不從事或很少從事營利性活動,收入來源主要靠財政撥款、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等,納入預算管理,對這些收入征稅沒有實際意義。

因此,新企業(yè)所得稅法引入“不征稅收入”概念。實施條例將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界定為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但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這里面包含了兩層意思,一是作為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原則上不包括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yè)撥付的各種價格補貼、稅收返還等財政性資金,這樣有利于加強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guī)范管理,同時與現(xiàn)行財務會計制度處理保持一致;二是對于一些國家重點支持的政策性補貼以及稅收返還等,為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根據(jù)需要,有可能也給予不征稅收入的待遇,但這種待遇應由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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