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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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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術秘密的特點[1]

(一)知識性

技術秘密與專利技術一樣,都是人類創(chuàng)造性智力勞動的產物,都是人類在生產實踐中通過思維活動總結、積累的知識和經驗,相對有形的物質實體而言,技術秘密沒有有形物質實體,通常表現(xiàn)在書面上或人們頭腦中。

(二)實用性

技術秘密具有工業(yè)有效性,能用于工業(yè)(農業(yè))、商務、管理等領域,完成工業(yè)實施的某種使命,解決某一技術領域特有的技術問題。如工廠運轉、產品制造、質量控制、節(jié)約能源和原材料消耗,提高企業(yè)經濟效益。

(三)秘密性

當今,世界各國均無保護技術秘密的專門法律,技術秘密的商業(yè)價值是靠其所有者采取保密手段來保持的,一旦技術秘密內容公開或被公眾所知悉,其就將喪失商業(yè)價值,任何人均可隨意使用,而不必支付任何報酬。

(四)技術秘密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但又富于變化

技術秘密,是人們在生產實踐中總結出的技術成果,其內容將隨時間推移不斷深化、發(fā)展和完善,也可能由于更先進技術的出現(xiàn)而被淘汰。因此,技術秘密作為技術貿易對象,既可以是一項技術發(fā)展過程中的階段性成果,也可以是成熟期的技術成果。它不像專利技術,其技術內容以說明書作為一種固定形式,在專利有效期內不變。

(五)可傳授性

技術秘密應能通過適當?shù)姆绞阶屗苏莆?,即可通過提供資料、技術培訓、技術指導等方式,至少也能通過言傳身教來傳授。換言之,技術秘密所有者無論通過何種方式傳授,都必須讓他人掌握。如果其存在依賴個別人員的天賦或特殊技能,技術秘密所有者想傳授而無法傳授,其就不能稱為技術秘密。

2.技術秘密的保護[2]

3.技術秘密與專利技術的法律區(qū)別[3]

技術秘密,與專利技術比起來,兩者都屬于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屬于精神創(chuàng)作活動,都有技術價值和經濟價值,兩者都有技術性、秘密性和實用性的特點,但在法律上它們有很大區(qū)別。

1.涉及的技術范圍上,技術秘密是可用書面表達的技術,也有無法用書面表達的實際經驗和技巧。專利僅限于用書面表達的技術。

2.公開程度上,技術秘密是不公開的秘密技術,它要盡量保密,一旦喪失秘密性,通常就得不到保護。專利是半公開的,發(fā)明人在申請專利時必須將其發(fā)明在專利申請書中披露并要公布于眾,專利人通常將核心技術保密。

3.保護期限上,技術秘密的保護期限一般體現(xiàn)在合同中,只要嚴守秘密,沒有泄露出去,就可長期持有。專利按各國專利法規(guī)定,保護期—般為10—20年。

4.法律地位上,技術秘密的法律性質尚不確定,通常根據(jù)民法、刑事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規(guī)取得法律上的保護,其法律地位較弱。專利受到國家專利法保護,有較強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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