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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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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物權取得

物權取得是主體取得客體物的某種物權的行為或過程。物權是一種排他的支配力,物權取得即是在特定主體與特定客體物之間建立排他支配關系。因此,物權的取得是主體與客體在法律上的結合,即主體對客體物排他支配關系的建立。

2.物權取得的內涵[1]

物權取得是主體取得客體物的某種物權的行為或過程。物權是一種排他的支配力,物權取得即是在特定主體與特定客體物之間建立排他支配關系。因此,物權的取得是主體與客體在法律上的結合,即主體對客體物排他支配關系的建立。

物權取得,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或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類型的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取得,也稱為物牧的設定,因為它們都是所有權人在其物或財產上設立的負擔,麗使他人在一定期限享有用益權或在條件成就時的變價求償權。

物權取得后,其權利內容和客體物本身可能會發(fā)生變更,甚至因轉讓或客體消滅而消滅,這些行為和事實共同構成物權變動,又稱物權的得喪變更。

在物權變動中,取得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只有先取得物權,才會產生變動閽題。在物權取得中,首先是所有權的取得,因為只有有了所有權,才有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的設定,才有轉讓、贈與等將所有權轉讓與他人和拋棄所有權的所有權喪失行為,才有整個物權體系的得喪變更。因此,研究物權變動必須首先研究物權取得,而研究物權取得必須首先研究所有權的取得。甚至可以認為,所有權的取得研究可以代表整個物權變動的研究。

由于物權對世性,因此,法律必須規(guī)定嚴格的統(tǒng)一規(guī)則,使取得的物權具有統(tǒng)一的對世效力。因而物權的取得必須是一種適法行為,只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才能產生取得物權的效果。物權取得方式和要件的法定也是物權法定原則的重要體現。

3.物權取得的原因[2]

從法律事實的屬性角度言之,能夠引起物權取得的法律事實,可以分為因法律行為而取得與因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兩類。

(1)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又稱繼受取得、傳來取得。

是指通過交易行為,如買賣、互易、贈與等法律行為取得他人已有的物權。根據一般民法原理,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的,其內容及效力應以既存的權利狀況為準。即,如果該物權原本已設定一定的負擔,如已設定抵押權等,繼受取得該物權的權利人也須承受該負擔。但是,隨著現代社會經濟與法律的發(fā)展,保護交易安全的價值愈顯突出,逐漸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遂使該項原則受到相當的限制。該種類型的物權取得,又可進一步分為兩類:一類為權利人將自己享有的權利之全部讓與受讓人,如所有權人將自己所有之物讓與受讓人,受讓人取代該所有權人的地位成為新所有權人,此又稱之為移轉取得;一類為權利人將自己享有的權利之—*部分權能讓與他人,依照法律成立新類型物權,如所有權人以自己的土地為他人設定抵押權,系讓與土地所有權中的價值支配權,此又稱為創(chuàng)設取得。

(2)因法律行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權。

是指非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并通過當事人的自愿交易行為,而是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直接取得新物權,故又稱之為原始取得。參照各國立法,這一類型主要有:因取得時效取得物權,因公用征收或者沒收而取得物權,因法律的規(guī)定而取得物權(法定抵押權、法定留置權等),因附合、混合、加工而取得所有權,因繼承取得物權,因拾得遺失物、發(fā)現埋藏物而取得物權等。我國現行民法制度對此并未盡采納,如因取得時效取得物權、因拾得遺失物取得物權等。為了穩(wěn)定社會經濟秩序,對此應予完善。

4.物權取得的分類[1]

物權取得可細分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3]

某些法律事實能夠引起這三種物權的發(fā)生,某些法律行為僅能引起其中一種或二種物權的發(fā)生。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行為和事實:(一)合同。通過買賣、互易、贈與取得物權。(二)善意取得。受讓人基于對不動產登記、動產占有的信賴,以對價善意受讓不動產、動產的物權,縱使出讓人無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依然能夠取得該不動產、動產的物權。(三)繼承、遺贈。公民死亡后,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物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物權的時間。(四)賠償、補償。通過獲得賠償、補償取得物權。(五)判決、裁決。通過人民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取得物權。判決、裁決生效的時間是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六)劃撥。通過劃撥取得物權。(七)時效。通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3]

從取得物權是否基于他人權利,物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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