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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材料采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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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原材料采購

原材料采購又稱原材料購進,是產(chǎn)品進入市場流通的第一環(huán)節(jié),是指生產(chǎn)企業(yè)在市場中采購投入到產(chǎn)品成本中的原材料。

2.原材料采購的形式分類[1]

1.按采購地區(qū)分類

(1)國內采購(簡稱內購):指向國內的廠商進行采購的行為。

(2)國外采購(簡稱外購):指向國外的廠商或外國供應商進行采購的行為。

2.按采購方式分類

(1)直接采購:直接向物料供應廠商從事采購的行為;

(2)委托采購:委托其他單位的采購行為;

(3)調撥采購:將剩余物料互相支持調撥使用的行為。

3.按采購目的分類

(1)公開采購和秘密采購;

(2)集中采購零星采購;

(3)特殊采購和普通采購;

(4)正常性采購和投機性采購;

(5)計劃性采購和市場性采購。

4.按采購時間分類

采購可分為長期固定性采購與非固定性采購,預購與現(xiàn)購。長期固定性采購系指采購行為長期而固定性的采購,而非固定性采購系指采購行為非固定性,需要時就采購;預購系指先將物料買進而后付款的采購行為,現(xiàn)購系指以現(xiàn)金購買物料的采購行為。

5.按采購訂約方式分類

可分為訂約采購即合同采購、電話采購和口頭采購,訂約采購指買賣雙方根據(jù)簽訂契約的方式(如合同)而進行采購的行為;口頭或電話采購指買賣雙方不經(jīng)過訂約的方式而是以口頭或電話的洽談方式而進行采購的行為。

6.按采購價格方式分類

可分為招標采購、詢價現(xiàn)購、比價采購、議價采購、訂價收購、限價采購和市場采購。

(1)招標采購指物料采購的所有條件(諸如物料名稱、規(guī)格、數(shù)量、交貨日期、付款條件、罰則、投標押金、投標廠商資格、開標日期等)詳細列明,登報公告。投標廠商依照公告的所有條件,在規(guī)定時間以內,交納投標押金,參加投標。招標采購的開標按規(guī)定必須至少三家以上的廠商從事報價投標方得開標。開標后原則上以報價最接近標底的廠商得標,但得標的報價仍低于底價時,招標方有權宣布廢標,或商得監(jiān)辦人員的同意,以議價辦理。

(2)詢價現(xiàn)購指采購人員選取信用可靠的廠商將采購條件講明,并詢問價格或寄以詢價單并促請對方報價,比較后則現(xiàn)價采購。

(3)比價采購指采購人員請數(shù)家廠商提供價格后,從中加以比價之后,決定廠商進行采購事項。

(4)議價采購指采購人員與廠商雙方經(jīng)討價還價而議定價格后方進行采購。

(5)訂價收購指購買的物料數(shù)量巨大,并非一二家廠商所能全部提供,如鐵路的枕木或專賣局的煙葉,或當市面上該項物料匱乏時,則可訂價格以現(xiàn)款收購。

(6)限價采購指購買產(chǎn)品之前,預先限制在一定價格范圍內的采購行為。

(7)市場采購指采購人員在公開交易或拍賣場所隨時機動式的采購,因此需要大宗物料時,價格變動頻繁。

3.原材料采購量核算原則[1]

原材料購進量核算按照“誰購進,誰統(tǒng)計”的原則。

1.原材料購進總值的計算方法

以原材料到達本單位并經(jīng)驗收辦理完入庫手續(xù)的數(shù)量乘以實際購進價格。購進價格含五項:

(1)買價;

(2)運雜費

(3)運輸途中的合理損耗;

(4)入庫前的整理挑選費用;

(5)購入原材料應負擔的稅金(含增值稅);外匯價差和其他費用。

2.計算購進量的原材料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統(tǒng)計購進量的原材料必須已經(jīng)到達本單位;

(2)對運到本單位的原材料已經(jīng)過品種、規(guī)格、數(shù)量檢驗及質量成分的化驗;

(3)在檢驗和化驗合格的基礎上已辦完入庫手續(xù)。但是,在未辦理完入庫手續(xù)前,由于急需而動用了一部分原材料,已動用的這部分原材料,應統(tǒng)計在原材料購進量中,使用多少,計算多少。

3.原材料購進的統(tǒng)計范圍

(1)凡屬本單位實際購進的,符合上述原則,不論從何處購進,均應計算在內;

(2)作價購進的加工來料;

(3)凡是報告期內已運到本單位、已辦理完驗收入庫手續(xù)的,即計算購進量,什么時間辦理入庫手續(xù)就什么時間計算購進量;

(4)庫存盤盈;

(5)退回上期領用的原材料;

(6)作價售出再退回的原材料。

4.原材料購進不應包括以下各項

(1)供貨單位已發(fā)貨,但尚未運到本單位,即使需用單位已付了貨款;

(2)貨已運到本單位,但尚未辦理驗收入庫手續(xù),處于等待驗收入庫的原材料;

(3)驗收時發(fā)現(xiàn)實收數(shù)量與發(fā)貨單不符,則應以實收量計算購進量;

(4)借人的、本單位自產(chǎn)自用的,車間、工地上領用退回的,以及加工來料(作價的除外);

(5)收回車間、工地在同一個報告期領用的原材料,而應在發(fā)料量中扣除;

(6)如果借出與收回的均在同一個報告期內,則不作購進量統(tǒng)計;

(7)外單位寄存本單位庫房中的物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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