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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準進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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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暫準進出口貨物的涵義

廣義的暫準進出口泛指一切進口或出口的貨物在經過使用、儲存、加工后復出口復進口的行為。其中進(出)口加工、儲存貨物在我國已采用較為嚴密的保稅管理。狹義的暫準(時)進出口,特指經使用后須原狀復出口復進口的行為。

2.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特點

貨物按暫準進出口結關制度辦理通關手續(xù),其海關監(jiān)管過程和貨物在現(xiàn)場放行后投入使用的受制約狀態(tài),反映了該項海關監(jiān)管制度的特征。

(一)在提供擔保的條件下暫時免納進(出)口稅

提供擔保是貨物暫準(時)進(出)口并免納各稅所必須遵守的條件之一。這也是海關確保貨物將來能按規(guī)定復出口或復進口的保全措施。我國現(xiàn)行的擔保形式主要是信譽(保函)或經濟(保證金)擔保,其中展品的暫準(時)進出口已適用“ATA”單證冊制度,實行國際聯(lián)保。

對暫準(時)進出口貨物,原則上可暫予免除全部進出口各稅,但對租賃、租借方式暫時進出口用于生產、建筑或運輸?shù)扔猛镜?,給予的暫予免稅是部分的。

(二)原則上免予交驗進出口許可證件

貨物暫準(時)進出口后還需在規(guī)定期限復運出進口,因而并非成為實際進出口貨物。因此,國家的貿易管制,特別是許可證管理,原則上不適用該類貨物。當暫準進出口貨物屬于許可證管理商品時,當事人可不需申領進出口許可證。但海關認為需要時,可要求持證人提供擔保。對于某些仍需受國家的進出境管制的物品,進出口時仍應交驗相應的證件、證書。例如,無線電器材,應檢驗、檢疫的動植物、藥品、食品等物品。

(三)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準進出口貨物

1 .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準進出口貨物,限于我國政府加入的《關于貨物暫準進口的ATA單證冊海關公約》(簡稱《ATA公約》)及相關附約規(guī)定的展覽會、交易會、會議或類似活動項下的貨物。持證人憑ATA單證冊進出口貨物,可免填進出口貨物報關單,并免向海關提供海關進口稅費的擔保。ATA單證冊項下貨物屬于受進口限制的,應辦理有關批準或檢驗手續(xù)。ATA單證冊項下暫準出口貨物屬于國家限制出口或需繳納出口稅的貨物,由中國國際商會統(tǒng)一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沒有采用ATA單證冊的暫時進口貨物,海關可憑當事人提供的擔保、辦理有關海關手續(xù)。

2.ATA單證冊項下暫準進口貨物屬于除進口許可證、配額以外的其他限制進口范圍的,如基于公共道德或秩序、公共安全、公共衛(wèi)生保健、動植物檢疫、瀕危野生動植物保護或知識產權的考慮而實施的限制措施,持證人應按照有關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但對租賃、租借方式暫時進出口,并用于生產、建筑或運輸?shù)鹊?,給予的免稅只能是部分的。

(四)為特定目的進出口,在規(guī)定時間內按原狀復出進口

每種暫準進出口貨物都有其特定的使用目的,不得移作他用。同時,貨物又必須在事先規(guī)定的期限內,保持原有狀態(tài)復運出進口。沒有在規(guī)定期限復運出進口的,則須按一般進出口貨物辦理手續(xù)并繳納進出口各稅。

(五)現(xiàn)場監(jiān)管未結關放行

即暫準進出口貨物經海關查驗、并在ATA單證冊上簽注放行后,仍須受海關后續(xù)管理。即要監(jiān)督貨物合法正常地使用,又要監(jiān)管貨物按規(guī)定復出進口。

(六)按貨物使用后的實際去向辦理相應的手續(xù)

暫準進出口貨物雖然原則上必須復運出口或進口,但實際上還有轉為內、外銷或消耗掉的情況。無論其去向如何,均應按規(guī)定辦理相應的海關手續(xù)。

(七)核銷后結案

暫準進出口貨物在使用ATA單證冊進出口時意味著已向海關提供了某種擔保,當貨物有了實際去向,并按規(guī)定辦理了海關手續(xù),海關即應通過核對進與出之間涉及的貨物情況,確認無漏管、漏稅,即可核銷、簽注。

3.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監(jiān)管

海關對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監(jiān)管,是以經營暫準進出口業(yè)務的企業(yè)或單位按照海關對暫準進出口貨物監(jiān)管的各項具體制度的規(guī)定,在按特定目的使用后原狀復運出(進)口為基本目標的,對不能原狀復運出(進)口的則重新辦理進口納稅手續(xù)。同時,針對暫準進出口貨物的進出境及使用的過程,海關在暫準進出口貨物的監(jiān)管制度中制定了相應的監(jiān)管作業(yè)程序。

(一)受理進口前備案及預申報

這是針對進出口展覽品的特殊監(jiān)管措施。對于其他暫準進出口貨物也可根據(jù)具體情況,,經海關批準;在進口前預申報,實際進出口時可簡化手續(xù),加速放行。

(二)暫準進口貨物現(xiàn)場監(jiān)管

在這階段,海關的任務是受理暫準進出口申報,憑當事人提供的ATA單證冊,對沒有實行ATA單證冊的,憑當事人提供的擔保經選擇查驗和復核放行,允許貨物在暫予免稅的情況下進出境使用。

(三)監(jiān)督按特定目的使用

暫準進出口的貨物按規(guī)定應該用于事先確定的特定目的,在這個階段,海關的任務就是根據(jù)暫準進口貨物的性質和使用情況,有選擇地抽查實際使用狀況。對貨物在使用期間因故、因需做出各種處理的,應區(qū)別情況處理,辦理相應的手續(xù)。

(四)復出(進)口監(jiān)管

暫準進出口貨物在境內外的使用均有規(guī)定的期限,期滿前均應復出(進)口。海關應驗憑原ATA單證冊,辦理復出(進)口手續(xù)。對留購境內(外)的則應重新按正式進出口辦理海關手續(xù)。

(五)核銷結案

暫準進出口貨物經使用并按實際去向辦理了相應的手續(xù),當事人應持憑ATA單證冊至備案地或原進出境海關辦理核銷,對沒有采用ATA單證冊的憑保證函及原進口貨物報關單辦理核銷。海關在核對無誤后,即應撤銷擔保。

4.暫準進出口貨物的范圍

1.分類:按照《關稅條例》規(guī)定,暫準進出境貨物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經海關批準暫時進境或出境,在進境或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可以暫不繳納稅款,并按規(guī)定的期限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的貨物;

另一類則應當按照該貨物的完稅價格和其在境內、境外滯留時間與折舊時間的比例計算按月征進、出口稅的暫準進出境貨物。

2.范圍:前一類暫準進出境貨物的范圍是: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jié)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y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5)上述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暫時進出的貨樣;

(7)供安裝、調試、檢測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工具;

(8)盛裝貨物的容器;

(9)其暫時進出境用于非商業(yè)目的的貨物。后一類暫準進出境貨物是指上述九項貨物以外的其他暫準進出境貨物。

5.暫準進出口貨物的報關程序

按照我國海關的監(jiān)管方式,上述九項暫準進出境貨物可以歸納為以下4種監(jiān)管方式的報關程序: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暫準進出境貨物;不使用ATA單證冊報關的展覽品;集裝箱箱體;暫時進出口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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