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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制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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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稅制結構

所謂稅制結構,是指構成稅制的各稅種在社會再生產中的分布狀況及相互之間的比重關系。

稅制結構的研究范圍主要包括主體稅種的選擇以及主體稅與輔助稅的配合等問題。一般而言,稅制的類型根據一國開征稅種的多少和類別,分為單一稅制與復合稅制。單一稅制是指以一種課稅對象為基礎設置稅種所形成的稅制,它表現(xiàn)為單一的土地稅、單一的財產稅、單一的消費稅、單一的所得稅等較為單純的稅種構成形式;復合稅制則是指由多種征稅對象為基礎設置稅種所形成的稅制,它是由主次搭配、層次分明的多個稅種構成的稅收體系。在實踐中,單一稅制由于其自身缺乏彈性,難以發(fā)揮稅收籌集財政收人和調節(jié)經濟的作用,還從未被哪一個國家真正采用過。因此,只有在復合稅制下才涉及到稅制結構問題,即稅制體系內部稅種之間的協(xié)調與配合問題,特別是稅收體系中主體稅種的選擇及與其他稅種的相互關系問題。

稅制結構是一國稅制體系建設的主體工程,合理地設置各類稅種,從而形成一個相互協(xié)調、相互補充的稅制體系,是有效發(fā)揮稅收職能作用的前提,也是充。分體現(xiàn)稅收公平與效率原則的有力保證。然而,一國稅制結構的形成與發(fā)展,受其客觀的社會經濟條件的制約,不以人們的主觀意志為轉移。在現(xiàn)實社會,多數(shù)國家的稅制結構并非經過事前的完整設計或周密計劃,它的形成與發(fā)展往往受到某個發(fā)展階段社會經濟體制、生產力發(fā)展狀況、政府宏觀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響與制約,同時也受政治上各派勢力集團力量對比的左右,并在各種重大歷史事件積累的基礎上形成。所以說,一國稅制結構的形成與發(fā)展絕不像某些熱衷于重塑’稅制模式的稅收改革家們所想像的那樣,只要按照“最優(yōu)”稅制理論,并由此推。導出理想的稅制模式作為稅制改革的目標,就可以取得完滿的結果。事實上,這些做法在實踐中因其忽視特定的政策目標及其業(yè)已存在的具體國情而難以被接受,并可能產生較大的負面影響。因此,研究稅制結構的過程就是結合本國具體國情深入分析和研究經濟發(fā)展規(guī)律的過程。

2.稅制結構的分類

研究稅制結構首先需要了解稅收的分類情況。綜觀世界各國的稅收分類,其基本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1、按課稅對象的性質劃分稅制結構,可將稅收劃分為對商品(或勞務)的課稅、對所得(利潤)的課稅和對財產的課稅。這是當前各國最常用、最基本的稅收分類方法。

2、按稅收計征標準劃分稅制結構,可將稅收劃分為從量稅從價稅。

3、稅收負擔能否轉嫁,可將稅收劃分為直接稅間接稅。

4、稅收收入的形態(tài),可將其劃分為實物稅貨幣稅。

5、按稅收的用途,可將其劃分為一般稅和特別稅。

研究我國的稅收結構問題,主要采用按課稅對象的性質劃分稅制結構的方度不同,導致了發(fā)達國家與發(fā)展中國家之間稅制結構的明顯差異,這主要表現(xiàn)在主體稅種的選擇與確定方面,并形成了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和以商品稅為主體稅的稅制結構兩種類型。

3.稅制結構的形成與發(fā)展

4.稅制結構合理化的基本要求

對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來說,稅收是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據此考慮,稅制結構合理化的基本要求是:

1、稅制結構的設計要使稅收收入基本上能滿足財政支出的需要,而且稅制結構的整體功能應該是國民生產總值增長快,稅收收入的增長速度要相應更快,這可以使稅制結構的整體功能有自動調節(jié)宏觀經濟總水平的積極作用。

2、稅種之間要盡量避免重復征稅,以免同一征稅依據發(fā)生不必要的稅負畸輕畸重現(xiàn)象,減少稅收對市場有效資源配置的扭曲作用。

3、稅種選擇要符合經濟結構和再生產方式的特點。具體地說:

(1)從市場經濟要求看,稅種選擇對市場要素的覆蓋要全面,即對市場的交易收入要征稅,對生產要素的所得也要征稅。

(2)對某些需特殊開征的稅收,必須是依據要明確,征管要全面。

(3)同一稅種的同一檔次,要根據不同情況,盡可能簡化。

(4)稅率的設計在考慮供給彈性和需求彈性的基礎上,負要公平。

4、稅制結構要相對穩(wěn)定。相對穩(wěn)定并不是指稅種、稅率不變,而是指要有健全的法制環(huán)境,舊稅種的廢止或新稅種的出臺,要有嚴格的法律程序,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

5.稅制結構理論

按照一國稅制開征稅種的多少或稅種組成的情況,稅制類型可分為單一稅制和復合稅制。

(一)單一稅制

單一稅制是以一種課稅對象為基礎設置稅種所形成的稅制。它表現(xiàn)為單一土地稅、單一財產稅、單一消費稅、單一所得稅等較為單純的稅種構成形式。其優(yōu)點表現(xiàn)在:征收范圍小,減少了納稅人負擔,征收方法簡單,征收費用少。單一稅制理論產生由來已久,但僅是停留在設想上,從未在任何國家付諸實施。這是因為其自身存在難以克服的缺點:其一,收入缺乏彈性,難以發(fā)揮聚財和調節(jié)經濟的作用;其二,不符合普遍課稅原則,稅負不合理,易激化社會矛盾;其三,枯竭稅源,損害經濟資源,阻礙經濟平衡發(fā)展。

(二)復合稅制

復合稅制是以多種課稅對象為基礎設置稅種所形成的稅制,它由主次搭配、層次分明的多個稅互相協(xié)調、相輔相成組成的一個完整的稅收體系。

復合稅制的優(yōu)點在于:首先,相對于單一稅制而言,復合稅制的覆蓋面大,稅源充裕,可以有效地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需要;其次,復合稅制可以兼顧各項稅收原則,促進公平和效率的實現(xiàn);再次,復合稅制稅種較多,能夠互補,彈性較大,能適應經濟的波動和政府需要的變動,充分發(fā)揮對經濟的宏觀調控。

世界各國的經濟大都經歷了自然經濟、自由競爭經濟和現(xiàn)代經濟等不同時期,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各國稅制結構也在逐步發(fā)展和完善。古典經濟學派在關于稅制分類方法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工資稅、利潤稅地租稅稅收分類。李嘉圖繼承和發(fā)展了三大稅系的構想,為發(fā)達國家建立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奠定了理論基礎。但在當時,各國受經濟條件的制約,實行的仍是以間接稅為主體稅種的稅制模式。傳統(tǒng)理論認為應以比較中性的間接稅為主體稅種。因為壟斷時期難以完全依靠市場機制保證充分就業(yè)和避免經濟危機,必須加強政府干預經濟的力度,運用各種手段提高有效需求。同時,社會矛盾的激化和社會財富分配的貧富懸殊,也使消費傾向下降,影響有效需求,應該加強所得稅的收入再分配作用。凱恩斯堅持稅收體系應以累進的直接稅為主,促進了戰(zhàn)后發(fā)達資本主義國家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的稅收制度的建立,漢森提出的稅收體系模式,是以所得稅等直接稅為主,同時開征消費稅等間接稅。

盡管各國普遍實行復合稅制體系,但是,由于各國經濟條件、歷史傳統(tǒng)和政策目標不同,在稅種設置、稅收分布格局上也不完全相同,甚至存在著比較大的差異,因而也形成了各具特點的稅制結構模式。

6.稅制結構模式

稅制結構模式是指由主體稅特征所決定的稅制結構類型。

(一)以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

以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就其內部主體稅特征而言,又稱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模式,還可以進一步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以一般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也就是對全部商品和勞務,在產制、批發(fā)、零售及勞務服務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實行普遍征稅。一般商品稅具有普遍征收、收入穩(wěn)定、調節(jié)中性等特點。一般商品稅在課稅對象確定上,既可以對收入全額征稅,也可以對增值額征稅。前者稱為周轉稅(產品稅), 征收簡便易行,但重復課稅,不利于專業(yè)化協(xié)作;后者稱為增值稅,可避免重復征稅但對征管有較高要求。

2、以選擇性商品和勞務稅為主體。也就是對部分商品和勞務,在產制、批發(fā)、零售及勞務服務等環(huán)節(jié)選擇性征稅。選擇性商品稅具有特殊調節(jié)作用。

(二)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

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結構模式就其內部主體稅特征而言,又稱以直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模型??蛇M一步分為 以下3種類型:

1、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以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一般是在經濟比較發(fā)達的國家,個人收入水平較高,收入差異較大,需運用個人所得稅來穩(wěn)定財稅收入,促進個人收入的公平分配。

2、以企業(yè)所得稅為主體。在經濟比較發(fā)達,又實行公有制經濟的國家,在由間接稅制向直接稅制轉換過程中,有可能選擇以企業(yè)所得稅而不是個人所得稅為主體稅。

3、以社會保障稅為主體。在部分福利國家,政府為實現(xiàn)社會福利經濟政策,稅制結構已由個人所得稅為主體轉向社會保障稅為主體。

(三)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稅制結構模式

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是指在整個稅制體系中,商品勞務稅和所得稅占有相近比重,在財政收入和調節(jié)經濟方面共同起著主導作用。一般說來,在由商品勞務稅為主體向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轉換過程中,或由所得稅為主體,擴大到商品勞務稅的過程中,均會形成雙主體稅制結構模式。從發(fā)展的角度看,這種稅制模式是一種過渡性稅制結構模式,最終會被其中一種主體稅取代其雙主體地位。

7.稅制結構的制約因素

稅制結構不是憑人們的主觀意志確定的,而要受一定的客觀因素的制約。稅收作為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其稅制結構主要受社會生產力水平、社會經濟結構、經濟管理體制或經濟運行模式等因素制約。同時,也與各稅系、稅種的特點和作用密切相關。

(一)社會生產力水平對稅制結構的制約

稅制結構是稅系、稅種的構成體系,它同社會生產力水平有著一定的聯(lián)系。一定的稅制結構在總方向上決定于一定的社會生產力發(fā)展水平。社會生產力是一定社會范圍內人們征服自然改造自然的能力,而社會生產力水平則是這種能力的高低程度或能力狀況在數(shù)量方面的表現(xiàn)形式。社會生產力狀況是制約社會發(fā)展的最重要因素,也是社會從一個形態(tài)向另一個形態(tài)演進的重要因素。社會生產力水平決定著生產的效果、可供分配剩余產品的多少、商品經濟的發(fā)達程度等,由此決定著國家能開征哪些稅,不能開征哪些稅,在開征的稅種中主要從哪些稅種取得收入和發(fā)揮調節(jié)作用等。社會生產力水平低下,生產能力低,生產效果差,可供分配的剩余產品不多,商品經濟也不夠發(fā)達。適應這種社會生產力水平的稅制結構就不能以社會成員的所得為征稅對象的稅系、稅種為主。社會生產力水平較高,生產能力大,生產效果好,生產規(guī)模逐漸擴大,可供分配的剩余產品也逐漸豐富,人們生產的產品不單純是為了自給,而是更多的用于交換,商品貨幣經濟必然發(fā)達,適應這種社會生產力水平的稅制結構必然是以商品或勞務為征稅對象或以所得為征稅對象的稅系、稅種為主。

社會生產力發(fā)展水平在不同的社會形態(tài)下、不同的國家間、不同的國民經濟部門間以及城鄉(xiāng)之間和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階段(或不同的發(fā)展時期)都存在著差異,因而稅制結構也必然存在著差異。

(二)社會經濟結構對稅制的制約

稅收是一個經濟范疇,稅制的結構必然要受社會經濟結構的制約。社會經濟結構是人類社會發(fā)展到一定階段占主要地位的生產關系的總和,它一般包括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產業(yè)結構(或部門結構)、地區(qū)結構、技術結構、積累與消費結構等等。從稅收制度的發(fā)展史中可以看到,當客觀經濟狀況發(fā)生變化時,社會經濟結構必然發(fā)生變化,從而引起稅制結構的變化。一種稅制結構在一定歷史時期內是合理的,當經濟條件、經濟結構發(fā)生了變化以后,就可能是不合理的。因此,稅制結構必須根據社會經濟狀況和經濟結構的情況來建立、調整和完善。社會經濟結構制約著稅制結構主要體現(xiàn)在以下兩個方面。

首先,從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來看,歷史上曾經有過各種不同形式的所有制結構,在不同的所有制結構下,稅制結構總是與之相適應的。從資本主義到社會主義,無論是私有制為基礎的國家還是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總是存在著一定程度的不同所有制形式。也就是說,在以私有制為基礎的國家中,在一定時期內也存在公有制和其他所有制成份,而在以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中,在一定時期內也存在私有制和其他所有制成份。生產資料的所有制結構不同,對稅制結構的要求也就不一樣。即使是同一社會形態(tài)的國家或同一國家的不同歷史階段,由于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的不同,其稅制結構也是不一樣的。在資本主義國家里,由于生產資料主要掌握在資本家手中,雖然存在著國有企業(yè),但也是掌握在資產階級統(tǒng)治的國家手中,其所有制結構是以私有制為主的。在這樣的私有制結構之下,主要稅種必然是對公司、企業(yè)和個人的所得、財產課稅,也有部分對商品、勞務課稅。因此其稅制結構只能是以所得、財產和商品勞務課稅為主體的。在社會主義國家里,由于生產資料主要掌握在代表全體勞動人民利益的國家手中,雖然存在著私營經濟和國家資本主義,但所有制結構是以公有制為主的。因而稅制結構與資本主義國家有一定差別,所得稅的地位相對較弱。從我國社會主義發(fā)展過程看,稅制結構也是與所有制結構相適應的。建國初期,我國多種所有制或多種經濟成份并存,除了社會主義國營經濟外,還有一部分私人資本主義經濟、農民和手工業(yè)者的個體經濟、合作社經濟、國家資本主義經濟。這種所有制結構決定了我國必須實行“多種稅多次征”復合稅制結構,采取多種商品稅和不同環(huán)節(jié)多次課征的形式,并對非全民所有制企業(yè)和個人征收累進所得稅加以限制和改造。在資本主義工商業(yè)社會主義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生產資料所有制結構主要是社會主義國營經濟和集體經濟。所有制結構的變化,促使稅制結構也隨之變化。事實證明,所有制結構的變化,必然引起稅制結構的變化,當稅制結構不能適應所有制結構的要求,就必須對原有稅制結構進行改革、調整和完善。

其次,從產業(yè)結構或部分結構來看,歷史上曾有過不同的產業(yè)結構。在不同的產業(yè)結構下,稅制結構總是與之相適應的。經濟發(fā)展史證明,一般是先有農牧業(yè)的發(fā)展,然后是工業(yè)的出現(xiàn),并以高于農牧業(yè)部門的社會生產力水平發(fā)展,而后農業(yè)部門又以高于工業(yè)部門的速度追了上來,形成工農業(yè)兩部門社會生產力水平大體相當?shù)那闆r,并相互依存相互影響。這種狀況使稅制結構從以農牧業(yè)課稅為主逐步發(fā)展為以工業(yè)品課稅為主,而后又發(fā)展到以農牧業(yè)課稅和工業(yè)品課稅并重的稅制結構。產業(yè)結構決定了可以對什么部門或產業(yè)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征稅或不征稅,對什么產業(yè)或部門多征或少征,進而影響著稅制結構。產業(yè)一般包括農牧業(yè)、工業(yè)、商業(yè)、服務業(yè)等。一個國家的產業(yè)構成或產業(yè)結構在不同時期是不同的,因此,稅制結構也會有所區(qū)別。

(三)經濟管理體制與經濟運行機制對稅制結構的制約

在生產資料所有制既定的前提下,生產關系對生產力的促進或阻礙作用,主要表現(xiàn)在經濟管理體制或經濟運行體制上。所謂經濟運行機制是指經濟運行的形式和運行的具體制度。從經濟運行的形式看,一個國家或者實行計劃調節(jié),或者實行市場調節(jié),或者實行計劃調節(jié)和市場調整相結合。但無論實行什么樣的運行方式,都必然要反映到稅收制度上來,并對稅制結構起制約作用。這是因為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可以有各種不同的經濟運行方式,不同的經濟運行方式對稅制的要求就不同。在計劃調節(jié)的運行方式下,要求稅收制度與之相適應,其稅種的設置、稅率水平的高低、稅負的安排,都是按事先的計劃進行的,進而決定著稅制的結構。在市場調節(jié)運行方式下,一切從市場供求出發(fā),包括稅種的設置也要符合市場調節(jié)的需要。在計劃調節(jié)與市場調節(jié)相結合的運行方式下,稅制結構必須根據計劃調節(jié)與市場調節(jié)兩方面的要求構造。從經濟管理體制來看,分配體制是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稅收作為一種分配形式,必須與分配體制相適應。實行什么樣的經濟管理體制,對稅制結構都有一定的制約作用。這是因為,稅收作為一種分配形式,其稅種的設置與管理、稅種之間的協(xié)調配合等,是在一定的經濟管理體制之下進行的,必須符合經濟管理體制的要求。在高度集中的經濟管理體制下,我國的國營企業(yè)實行“統(tǒng)收統(tǒng)支”的分配制度,削弱了稅收的經濟杠桿作用。在這種體制下,稅制結構必然以商品課稅為主,對國營企業(yè)沒有征收所得稅問題。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我國的經濟管理體制發(fā)生了重大變化,由高度集中的管理體制改變?yōu)橐?a href="/wiki/%E9%97%B4%E6%8E%A5%E6%8E%A7%E5%88%B6" title="間接控制">間接控制手段為主的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在這種體制下,對不同的所有制的純收入在分配上采取了不同的分配體制,稅制結構就不能單純以商品課稅為主,而應以商品課稅與所得課稅并重。

除上述制約因素外,不同稅種的特點、作用對稅制結構也有一定的制約作用。每個稅種都有其優(yōu)點和缺點,都有其各自不同的作用,這就決定了國家在設置稅種和選擇稅制結構時,必須以不同稅種的特點、作用為依據,充分體現(xiàn)每個稅種的優(yōu)點,發(fā)揮其作用,避開其缺點和負作用,使各稅種相互配合,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以上制約因素不是孤立的,每一個因素只是決定著稅制結構的某一方面,而不能決定稅制結構的全貌。因此,只有這些因素共同起作用,才能制約一個國家一定時期內的稅制結構。因此,在選擇或完善稅制結構時,必須全面考慮當時當?shù)厮羞@些制約因素,才能確定符合客觀實際的稅制結構。

8.我國現(xiàn)行的稅制結構

1、我國現(xiàn)行稅制結構的形成及其特點

新中國成立以來,為了適應不同時期社會政治經濟條件的發(fā)展變化,我國的稅收制度經歷了多次重大改革,但稅制結構中流轉稅居于主導地位的特點始終沒有改變。中國稅制結構的發(fā)展演變具體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建國初期到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在這一階段,我國稅制實行以流轉稅為主體的“多種稅、多次征”的稅制模式,當時流轉稅收入占整個稅收收入的 80%以上。在國有企業(yè)占絕對比重、利潤上繳形式為主的計劃經濟背景下,這種稅制結構雖然可以基本滿足政府的財政需要,但是卻排斥了稅收發(fā)揮調節(jié)經濟的作用。

第二階段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到1994年稅制改革以前。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使國有經濟“一枝獨秀”的局面逐步有所改變,為適應稅源格局的變化,我國政府于1983年和1984年分兩步進行了“利改稅”的改革,首次對國營企業(yè)開征了所得稅,并改革了原工商稅制。“利改稅” 以后,我國所得稅占工商稅收收入的比重迅速上升。1985年,所得稅比重達到 34.3%,基本形成了一套以流轉稅為主體、所得稅次之、其他稅種相互配合的復合稅制體系。

第三階段是1994年稅制改革后形成的現(xiàn)行稅制結構。我國現(xiàn)行稅制是在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的基礎上形成的,此次改革側重于稅制結構的調整和優(yōu)化,在普遍開征增值稅的基礎上,建立了以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營業(yè)稅彼此配合的流轉稅體系;頒布并實施了統(tǒng)一的內資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法律、法規(guī)。1994年稅制改革后,我國的稅種由32個減少到18個,稅制結構得到了簡化,并趨于合理。

目前,我國的稅制結構與多數(shù)低收入國家的稅制結構相似,均表現(xiàn)出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特征。據統(tǒng)計,1996年,流轉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為71%,所得稅占18%,其中個人所得稅占2.7%,其他稅種約占11%。這種稅制結構格局是與我國生產力發(fā)展狀況以及經營管理水平基本適應的。但必須指出的是,1994年的稅制改革過于強化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在稅種的設計上過于突出增值稅的作用,使得該稅所占比重過大,而對經濟具有內在穩(wěn)定功能的所得稅則比重較低,尤其是個人所得稅的比重過低。這使得我國的稅制結構缺乏彈性,在經濟產生波動時,稅收收入不僅難以滿足政府的支出需要,而且限制了稅收調節(jié)經濟杠桿作用的發(fā)揮。

2、調整和完善我國現(xiàn)行稅制結構的設想

經濟決定稅收,伴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變化,稅制結構必然要進行相應的調整,而這種調整必須依托于本國的基本國情,適應現(xiàn)實的經濟發(fā)展狀況和政府的政策目標以及稅收征管水平等主客觀因素。調整和完善我國稅制結構的關鍵在于不斷優(yōu)化稅制結構,利用合理的稅種布局及其主輔稅種的相互配合,保證及時、足額地取得財政收入,促進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

優(yōu)化稅制結構的核心在于正確地選擇主體稅種及建立一個與其他稅種相互協(xié)調。相互配合的稅制體系。我國主體稅種的確定和稅制模式的選擇首先應立足于我國的基本國情,具體分析我國稅收制度運行的外部環(huán)境和各稅種的功能作用及其適應條件。在今后10年~15年內,我國稅制結構的優(yōu)化應注重以下幾方面的調整與完善。

第一、進一步完善以增值稅為主、消費稅為輔的流轉稅體系。

1)完善增值稅制度。1994年的稅制改革,大大強化了增值稅的地位和作用,使其成為左右稅收總規(guī)模的重要因素。經過幾年的實踐,增值稅的優(yōu)越性得到了較為充分的體現(xiàn),但同時其不完善之處也越來越凸現(xiàn)出來,并在一定程度上對經濟產生了負面影響。因此,完善增值稅制度已成為我國稅制市場化建設的一個重要任務。

一是要逐步實現(xiàn)增值稅類型的轉變。目前,我國實行的是生產型增值稅,這種類型的增值稅不允許抵扣外購固定資產價款中所含稅金,具有明顯的重復課稅因素,不利于資本有機構成高的企業(yè)消費型增值稅是當前世界上被廣泛采用的增值稅類型,它有利于高新技術企業(yè)的發(fā)展,提高產品中的科技含量,更能夠體現(xiàn)增值稅的中性原則。實現(xiàn)增值稅類型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是面向21世紀的中國實現(xiàn)經濟增長方式轉變的一個重要步驟。由于增值稅轉型涉及到減少稅收收入、影響政府公共支出需要等問題,因此,在當前我國財力緊張的情況下,應有步驟地在一些國家鼓勵和支持并具備一定規(guī)模和條件的領域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在積累一定經驗和國家財力能夠承受的情況下,再向全國推開。

二是要適當擴大增值稅范圍。應該根據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fā)展進程,選擇時機擴大增值稅的征收范圍,逐步將一切交易活動納入增值稅的征稅范圍。首先考慮將與工業(yè)生產和商品流通密切相關的交通運輸業(yè)、建筑安裝業(yè)納入增值稅征收范圍,然后再將增值稅的覆蓋范圍擴大到所有勞務,最終取消營業(yè)稅。

2)調整消費稅制度。目前,消費稅的征稅范圍難以適應變化了的形勢,征稅稅目設置不合理,調節(jié)力度弱化,未達到預期的政策目標。下一步應適當調整消費稅的征稅范圍,將一些高檔次的奢侈性消費品及行為納入征稅范圍。同時,對目前與群眾生活關系密切的某些已課征消費稅的稅目予以取消,并提高某些消費品的適用稅率。

第二、逐步完善所得稅制。

1)統(tǒng)一內外資企業(yè)所得稅制度。伴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與完善,目前在我國實行的兩套企業(yè)所得稅制,不利于市場競爭的要求和國內統(tǒng)一市場的建立。因此,應按照國民待遇的原則,盡快創(chuàng)造條件實行內外資企業(yè)所得稅的合并,建立統(tǒng)一的內外資企業(yè)所得稅。

2)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開放以來,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顯著的提高,國民收入分配格局向個人傾斜,使個人所得稅的稅源豐富,并且成為目前中國最具收人潛力的稅種。

但是,由于我國稅收的征收管理水平較低,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還存在著明顯的漏洞,稅收流失嚴重,因此,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改善執(zhí)法環(huán)境成為稅收工作的當務之急。此外,應積極推進該稅種的改革,建立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并盡快實行儲蓄實名制,建立規(guī)范、嚴密的納稅人自行申報制度,以充分發(fā)揮個人所得稅籌集財政收入、調節(jié)個人收入分配的作用。

第三、完善財產稅體系。

財產稅是各國稅制體系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它對于主體稅種具有重要的補充作用。我國目前開征的財產稅種主要有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還難以構成完整的財產稅體系。隨著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財富累積量的加大,我國應盡快出臺遺產稅贈與稅,以增加財政收入,調節(jié)代際之間的收入差距

此外,在優(yōu)化我國主體稅種的同時,還應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輔助稅種。結合我國當前的費稅改革,適當開征一些新稅種,如燃油稅;同時取消部分不適應經濟形勢的老稅種,如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筵席稅等。要逐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地方稅體系,使我國的稅制結構真正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運行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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