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租賃
1.融資租賃的定義
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ing)又稱設備租賃(Equipment Leasing)或現代租賃(Modern Leasing),是指實質上轉移與資產所有權有關的全部或絕大部分風險和報酬的租賃。資產的所有權最終可以轉移,也可以不轉移。
它的具體內容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對供貨人的選擇,出資向供貨人購買租賃物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則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賃期內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擁有租賃物件的使用權。租期屆滿,租金支付完畢并且承租人根據融資租賃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完全部義務后,租賃物件所有權即轉歸承租人所有。盡管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也有設備購買人的身份,但購買設備的實質性內容如供貨人的選擇、對設備的特定要求、購買合同條件的談判等都由承租人享有和行使,承租人是租賃物件實質上的購買人。融資租賃是集融資與融物、貿易與技術更新于一體的新型金融產業(yè)。由于其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特點,出現問題時租賃公司可以回收、處理租賃物,因而在辦理融資時對企業(yè)資信和擔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適合中小企業(yè)融資。此外,融資租賃屬于表外融資,不體現在企業(yè)財務報表的負債項目中,不影響企業(yè)的資信狀況。這對需要多渠道融資的中小企業(yè)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融資租賃和傳統(tǒng)租賃一個本質的區(qū)別就是:傳統(tǒng)租賃以承租人租賃使用物件的時間計算租金,而融資租賃以承租人占用融資成本的時間計算租金。是市場經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一種適應性較強的融資方式,是五十年代產生于美國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適應了現代經濟發(fā)展的要求,所以在六、七十年代迅速在全世界發(fā)展起來,當今已成為企業(yè)更新設備的主要融資手段之一,被譽為“朝陽產業(yè)”。我國80年代初引進這種業(yè)務方式后,十多年來也得到迅速發(fā)展,但比起發(fā)達國家來,租賃的優(yōu)勢還遠未發(fā)揮出來,市場潛力很大。
2.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征
融資租賃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只是出租人為了控制承租人償還租金的風險而采取的一種形式所有權,在合同結束時最終有可能轉移給承租人,因此租賃物件的購買由承租人負責,維修保養(yǎng)也由承租人負責,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務。租金計算原則是:出租人以租賃物件的購買價格為基礎,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資金的時間為計算依據,根據雙方商定的利率計算租金。它實質是依附于傳統(tǒng)租賃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種特殊的金融工具。
3.融資租賃的種類
1.簡單融資租賃
簡單融資租賃是指,由承租人選擇需要購買的租賃物件,出租人通過對租賃項目風險評估后出租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在整個租賃期間承租人沒有所有權但享有使用權,并負責維修和保養(yǎng)租賃物件。出租人對租賃物件的好壞不負任何責任,設備折舊在承租人一方。
2.杠桿融資租賃
杠桿租賃的做法類似銀團貸款,是一種專門做大型租賃項目的有稅收好處的融資租賃,主要是由一家租賃公司牽頭作為主干公司,為一個超大型的租賃項目融資。首先成立一個脫離租賃公司主體的操作機構——專為本項目成立資金管理公司提供項目總金額20%以上的資金,其余部分資金來源則主要是吸收銀行和社會閑散游資,利用100%享受低稅的好處“以二博八”的杠桿方式,為租賃項目取得巨額資金。其余做法與融資租賃基本相同,只不過合同的復雜程度因涉及面廣而隨之增大。由于可享受稅收好處、操作規(guī)范、綜合效益好、租金回收安全、費用低,一般用于飛機、輪船、通訊設備和大型成套設備的融資租賃。
3.委托融資租賃
一種方式是擁有資金或設備的人委托非銀行金融機構從事融資租賃,第一出租人同時是委托人,第二出租人同時是受托人。出租人接受委托人的資金或租賃標的物,根據委托人的書面委托,向委托人指定的承租人辦理融資租賃業(yè)務。在租賃期內租賃標的物的所有權歸委托人,出租人只收取手續(xù)費,不承擔風險。這種委托租賃的一大特點就是讓沒有租賃經營權的企業(yè),可以“借權”經營。電子商務租賃即依靠委托租賃作為商務租賃平臺。
第二種方式是出租人委托承租人或第三人購買租賃物,出租人根據合同支付貨款,又稱委托購買融資租賃。
4.項目融資租賃
承租人以項目自身的財產和效益為保證,與出租人簽訂項目融資租賃合同,出租人對承租人項目以外的財產和收益無追索權,租金的收取也只能以項目的現金流量和效益來確定。出賣人(即租賃物品生產商)通過自己控股的租賃公司采取這種方式推銷產品,擴大市場份額。通訊設備、大型醫(yī)療設備、運輸設備甚至高速公路經營權都可以采用這種方法。其他還包括返還式租賃,又稱售后租回融資租賃;融資轉租賃,又稱轉融資租賃等。
4.融資租賃的優(yōu)與缺點[1]
(1)融資租賃的優(yōu)點
①籌資速度較快。租賃會比借款更快獲得企業(yè)所需設備。
②限制條款較少。相比其他長期負債籌資形式,融資租賃所受限制的條款較少。
③設備淘汰風險較小。融資租賃期限一般為設備使用年限的75%。
④財務風險較小。分期負擔租金,不用到期歸還大量資金。
⑤稅收負擔較輕。租金可在稅前扣除。
(2)融資租賃的缺點
①資金成本較高。租金較高,成本較大。
②籌資彈性較小。當租金支付期限和金額固定時,增加企業(yè)資金調度難度。
5.融資租賃的風險
融資租賃的風險來源于許多不確定因素,是多方面并且相互關聯的,在業(yè)務活動中充分了解各種風險的特點,才能全面、科學地對風險進行分析,制定相應的對策。融資租賃的風險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
(1)產品市場風險。在市場環(huán)境下,不論是融資租賃、貸款或是投資,只要把資金用于添置設備或進行技術改造,首先應考慮用租賃設備生產的產品的市場風險,這就需要了解產品的銷路、市場占有率和占有能力、產品市場的發(fā)展趨勢、消費結構以及消費者的心態(tài)和消費能力。若對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調查得不細致,有可能加大市場風險。
(2)金融風險。因融資租賃具有金融屬性,金融方面的風險貫穿于整個業(yè)務活動之中。對于出租人來說,最大的風險是承租人還租能力,它直接影響租賃公司的經營和生存,因此,對還租的風險從立項開始,就應該備受關注。
貨幣支付也會有風險,特別是國際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時間、匯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選擇不當,都會加大風險。
(3)貿易風險。因融資租賃具有貿易屬性,貿易方面的風險從定貨談判到試車驗收都存在著風險。由于商品貿易在近代發(fā)展得比較完備,社會也相應建立了配套的機構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證支付、運輸保險、商品檢驗、商務仲裁和信用咨詢都對風險采取了防范和補救措施,但由于人們對風險的認識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業(yè)性質,加上企業(yè)管理的經驗不足等因素,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貿易風險依然存在。
(4)技術風險。融資租賃的好處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業(yè)引進先進的技術和設備。在實際運作過程中,技術的先進與否、先進的技術是否成熟、成熟的技術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權益等因素,都是產生技術風險的重要原因。嚴重時,會因技術問題使設備陷于癱瘓狀態(tài)。其他還包括經濟環(huán)境風險、不可抗力等等。
6.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一、承租人對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1、租賃開始日的會計處理
在租賃開始日,承租人通常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并將兩者之間的差額記錄為未確認融資費用。但是如果該項融資租賃資產占企業(yè)資產總額的比例不大,承租人在租賃開始日可按最低租賃付款記錄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這時的“比例不大”通常是指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總額小于承租人資產總額的30%(含30%)。在這種情況下,對于融資租入資產和長期應付款額的確定,承租人可以自行選擇,即可以采用最低租賃付款額,也可以采用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和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兩者中較低者。這時所講的 “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是指租賃開始日在出租者賬上所反映的該項租賃資產的賬面價值。
承租人在計算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時,如果知道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應當采用出租人的內含利率作為折現率;否則,應當采用租賃合同中規(guī)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賃內含利率和租賃合同中規(guī)定的利率都無法得到,應當采用同期銀行貸款利率作為折現率。其中租賃內含利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與未擔保余值的現值之和等于資產原帳面價值的折現率。
2、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
初始直接費用是指在租賃談判和簽訂租賃合同的過程中發(fā)生的可直接歸屬于租賃項目的費用。承租人發(fā)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通常有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發(fā)生的費用等。承租人發(fā)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計入租入資產的價值。其帳務處理為:借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
在融資租賃下,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中,包含了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承租人支付租金時,一方面應減少長期應付款,另一方面應同時將未確認的融資租賃費用按一定的方法確認為當期融資費用,在先付租金(即每期起初等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租賃期第一期支付的租金不含利息,只需減少長期應付款,不必確認當期融資費用。
在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時,承租人應采用一定的方法加以計算。按照準則的規(guī)定,承租人可以采用實際利率法,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等。在采用實際利率法時,根據租賃開始是租賃資產和負債的入賬價值基礎不同,融資費用分攤率的選擇也不同。未確認融資費用的分攤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租賃資產和負債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入賬價值,且以出資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折現率。在這種情況下,應以出資人的租賃內含利率為分攤率。
?。?)、租賃資產和負債以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為入賬價值,且以租賃合同中規(guī)定的利率作為折現率。在這種情況下,應以租賃合同中規(guī)定的利率作為分攤率。
?。?)、租賃資產和負債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入賬價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和優(yōu)惠購買選擇權。在這種情況下,應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融資費用分攤率是指,在租賃開始日,使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等于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的折現率。在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擔保的情況下,與上類似,在租賃期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全部攤完,并且租賃負債也應減為零。
?。?)、租賃資產和負債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入賬價值,且不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但存在優(yōu)惠購買選擇權。在這種情況下,應重新計算融資費用分攤率。在租賃期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全部攤完,并且租賃負債也應減為零。
?。?)、租賃資產和負債以租賃資產原賬面價值為入賬價值,且存在承租人擔保余值。
這種情況下,應重新融資費用分攤率。在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或由于在租賃期滿時沒有續(xù)租而支付違約金的情況下,在租賃期滿時,未確認融資費用應全部攤完,并且租賃負債也應減少至擔保余值或該日應支付的違約金。
承租人對每期應支付的租金,應按支付的租金金額,,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支付的租金中包含有履約成本,應同時借記“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同時根據當期應確認的融資費用金額,借記“財務費用”科目,貸記“未確認融資費用”科目。
4、租賃資產折舊的計提
承租人應對融資租入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主要應解決兩個問題:
?。?)、折舊政策
計提租賃資產折舊時,承租人應與自有資產計提折舊方法相一致。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提供了擔保,則應記折舊總額為租賃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扣除余值后的余額。如果承租人或與其有關的第三方對租賃資產余值提供了擔保,則應記折舊總額為租賃開始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折舊期間
確定租賃資產的折舊期間時,應根據租賃合同規(guī)定。如果能夠合理確定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將會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即可認定承租人擁有該項資產的全部尚可使用年限,因此應以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的尚可使用年限作為折舊期間;如果無法合理確定租賃期滿時承租人是否能夠取得租賃資產所有權,則應以租賃期與租賃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兩者中較短者作為折舊期間。
5、履約成本的會計處理
履約成本種類很多,對于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改良支出、技術咨詢和服務費、人員培訓費等應予遞增延分攤記入各期費用,借記“長期待攤費用”、“預提費用”、“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對于固定資產的經常性修理費、保險費等可直接計入當期費用,借記“制造費用”、“營業(yè)費用”等科目,貸記 “銀行存款”等到科目。
6、或有租金的會計處理
由于或有租金的金額不確定,無法采用系統(tǒng)合理的方法對其進行分攤,因此在實際發(fā)生時,借記“制造費用”、“營業(yè)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7、租賃期滿時的會計處理
租賃期滿時,承租人通常對租賃資產的處理有三種情況:
?。?)、返還租賃資產。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累計折舊”科目,貸記“固定資產-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科目。
?。?)、優(yōu)惠續(xù)租租賃資產。如果承租人行使優(yōu)惠續(xù)租選擇權,則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做出相應的會計處理。如果期滿沒有續(xù)租,根據租賃合同要向出租人支付違約金時,借記“營業(yè)外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留購租賃資產。在承租人享有優(yōu)惠購買選擇權時,支付購價時,借記“長期應付款-應付融資租賃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將固定資產從“融資租入固定資產”明細科目轉入有關其他明細科目。
8、相關信息的會計披露。
承租人應當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與融資租賃有關的事項,主要有:
?。?)、每類租入資產在資產負債表日的賬面原值、累計折舊及賬面凈值。
?。?)、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xù)三個會計年度每年將支付的最低付款額,以及以后年度內將支付的最低付款總額。
?。?)、未確認融資費用的余額。即未確認融資費用的總額減去已確認融資費用部分后的余額。
(4)、分攤未確認融資費用所采用的方法。如實際利率法、直線法或年數總和法。
二、出租人對融資租賃的會計處理
1、租賃開始日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應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并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記錄為未實現融資收益。
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按最低租賃收款額,借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按未擔保余值的金額,借記“未擔保余值”科目,按租賃資產的原賬面價值,貸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按上述科目計算后的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2、初始直接費用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發(fā)生的初始直接費用,通常包括印花稅、傭金、律師費、差旅費、談判費等。出租人發(fā)生的初始直接費用,應當確認為當期費用。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未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包括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未實現融資收益應當在租賃期內各個期間進行分配,確認為各期的融資收入。分配時,出租人應當采用實際利率法計算當期應確認融資收入,在與實際利率法計算結果無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也可以采用直線法和年數總和法。
出租人每期收到的租金,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同時,每期確認融資租賃收入時,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融資收入”科目。
當出租人超過一個租金支付期沒有收到租金時,應當停止確認收入,其已確認的收入,應予轉回,轉作表外核算。到實際收到租金時,再將租金中所含融資收入確認為當期收入。
4、未擔保余值發(fā)生變動時的會計處理
出租人應當定期對未擔保余值進行檢查,如果有證據表明未擔保余值已經減少,應當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并將本期的租賃投資凈額的減少確認為當期損失,以后各期根據修正后的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如果已經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值得以恢復,應當在原已確認的損失金額內轉回,并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據修正后的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未擔保余值增加時,不做調整。其中租賃投資凈額是指,融資租賃中最低租賃收款額與未擔保余值之和與未實現融資收益之間的差額。
由于未擔保余值的金額決定了租賃內含利率的大小,從而決定著融資未實現收益的分配,因此,為了真實反映企業(yè)的資產和經營業(yè)績,根據謹慎性原則的要求,在未擔保余值發(fā)生減少和已確認損失的未擔保余值得以恢復的情況下,都應重新計算租賃內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據修正后的投資凈額和重新計算的租賃內含利率確定應確認的融資收入。未擔保余值增加時,不做調整。
期末,出租人的未擔保余值的預計可回收金額低于其賬面價值的差額,借記“遞延收益-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貸記“未擔保余值”科目。如果已確認的未擔保余值得以恢復,應當在原已確認的損失金額內轉回,科目與前述相反。
5、或有租金的會計處理。
或有租金應當在實際發(fā)生時確認為收入。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融資收入”
6、租賃期滿時的會計處理
?。?)、租賃期滿時,承租人將租賃資產交還出租人。這時有四種情況:
A.存在擔保余值,不存在未擔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還的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科目。
B.存在擔保余值,同時存在未擔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還的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未擔保余值”科目。
C.存在未擔保余值,不存在未擔保余值。
出租人收到承租人交還的資產時,借記“融資租賃資產”科目,貸記“未擔保余值”科目。
D.擔保余值和未擔保余值都不存在。
出租人無需作處理,只需相應的備查登記。
?。?)、優(yōu)惠續(xù)租租賃資產。
如果承租人行使優(yōu)惠續(xù)租選擇權,則出租人應視同該項租賃一直存在而作出相應的賬務處理。如果承租人沒有續(xù)租,根據合同規(guī)定向承租人收取違約金時,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營業(yè)外收入”科目。同時將收回的資產按上述規(guī)定進行處理。
?。?)、留購租賃資產。
承租人行使了優(yōu)惠購買選擇權。出租人應該按照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購買資產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融資租賃款”等科目。
7、相關會計信息的披露。
出租人應在財務報告中披露下列事項:
?。?)資產負債表日后連續(xù)三個會計年度每年度將收取的最低收款額,以及以后年度內將收取的最低收款總額。
(2)未確認融資收益的余額。即未確認融資收益的總額減去已確認融資收益部分后的余額。
?。?)分配未確認融資收益所采用的方法。如實際利率法、直線法或年數總和法。
7.我國法律對融資租賃的解釋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資租賃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資購買承租人選定的技術設備或其他物資,作為租賃物出租給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取得租賃物的長期使用權,在承租期間,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賃期滿按合同約定的方式處置租賃物法。
融資租賃合同對租賃物的處理有下列三種形式:
一﹑退租法。商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按租賃合同約定的要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處理出租物,由于租賃物在出租期滿內一般均已達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難以再租或轉讓,所以,對租賃物期限屆滿后的處理,一般不采用這種方式法。
二﹑續(xù)租法。商在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前的合理時間內,承租人應通知出租人,就租賃物的繼續(xù)租用進行協商,確定續(xù)租期限﹑租金等內容,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簽訂續(xù)租合同法。
三﹑留購法。商承租人支付名義貨價后獲得出租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進行固定資產投資,這種方法對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后,對租賃物的處理一般多采用這種方法。
8.國際融資租賃公約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華簽訂)
本公約各締約國:
認識到在保持國際融資租賃交易各方當事人之間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時,消除設備國際融資租賃的某些法律障礙的重要性;
意識到使國際融資租賃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識到關于傳統(tǒng)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規(guī)則有待于適應融資租賃交易所產生的特有的三方關系的事實;
進而認識到制訂主要與國際融資租賃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關的某些統(tǒng)一規(guī)則的必要性;
茲協議如下:
第一章 適用范圍和總則
第一條
1.本公約管轄第2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在這種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根據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規(guī)格,與第三方(供應商)訂立一項協議(供應協議)。根據此協議,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與其利益有關的范圍內所同意的條款取得工廠、資本貨物或其他設備(設備),并且:
?。?)與承租人訂立一項協議(租賃協議),以承租人支付租金為條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設備的權利。
2.前款所指的融資租賃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點的交易:
?。?)承租人指定設備并選擇供應商,并不主要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
?。?)出租人取得的設備與一租賃協議相聯系,并且供應商知道這一租賃協議業(yè)已或將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而且
?。?)租賃協議規(guī)定的應付租金的計算特別考慮到了攤提設備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無論承租人是否已經取得或者以后取得購買設備或者在更長期間內為租賃而繼續(xù)持有設備的選擇權,亦無論是否支付名義上的價金或租金,本公約均適用。
4.本公約適用于與任何設備有關的融資租賃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個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設備除外。
第二條
在一次或多次轉租交易涉及同一設備的情況下,本公約適用于每一項本應適用本公約的融資租賃交易,如同向第一個出租人(見前條第1款的規(guī)定)提供設備的人是供應商,據以取得該設備的協議是供應協議一樣。
第三條
1.在出租人與承租人營業(yè)地在不同國家時,本公約適用,而且
?。?)如果這些國家及供應商營業(yè)地所在國均為締約國;或者
?。?)供應協議與租賃協議均受某一締約國法律管轄。
2.本公約所指的當事人的營業(yè)地,在當事人有一個以上營業(yè)地時,系指與有關協議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聯系的營業(yè)地,但應考慮到當事人在訂立協議之前的任何時候或訂立協議之時所知道或所設想的情況。
第四條
1.本公約不得僅由于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而終止適用。
2.任何有關設備是否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的問題以及如果設備已成為土地的附著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其對出租人和對土地享有物權的人之間權利的影響,應由土地所在國法律確定。
第五條
1.只有在供應協議與租賃協議各方當事人同意時,方可排除適用本公約。
2.在未根據前款規(guī)定排除適用本公約時,當事人在其相互關系方面可以減損本公約的任何規(guī)定或變更其效力,但第八條第3款及第十三條第3款(2)和第4款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條
1.在解釋本公約時,應考慮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標與目的,公約的國際性質以及促進其適用的統(tǒng)一與在國際貿易中遵守誠信的需要。
2.凡本公約未明確解決的屬于本公約范圍內的問題,應按照本公約所依據的一般原則來解決,在沒有一般原則的情況下,則應按照國際私法規(guī)則確定的適用法律來解決。
第二章 當事人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七條
1.(1)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應可有效地對抗承租人的破產受托人和債權人,包括已經取得扣押或執(zhí)行令狀的債權人。
?。?)為本款目的,“破產受托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為債權人全體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財產的其他人。
2.如根據適用法律規(guī)定,只有符合有關公告的規(guī)定時出租人對設備的物權才能有效地對抗前款所指的人,則只有在符合上述規(guī)定時,這些權利才能有效地對抗該人。
3.為前款目的,適用法律應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權授引前款所指的規(guī)則時下列國家的法律:
?。?)如系經注冊的船舶,以所有權人名義注冊所在國(為本項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視為所有權人);
?。?)如系根據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訂的《國際民用航空公約》登記的航空器,依此規(guī)定登記的所在國;
(3)如系通常由一國移至另一國類型的其他設備,包括飛機引擎,承租人主營業(yè)地所在國;
(4)如系任何其他設備,設備所在國。
4.第2款不應影響要求承租人對設備的物權須經承認的任何其他公約的規(guī)定。
5.本條不應影響享有以下權利的任何債權人的優(yōu)先權:
?。?)非由于扣押或執(zhí)行令狀而產生的,雙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對設備的留置權或擔保利益,或者
(2)根據國際私法規(guī)則確定的適用法律特別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處置的權利。
第八條
1.(1)除本公約或租賃協議另有規(guī)定外,出租人不應對承租人承擔設備方面的任何責任,除非承擔人由于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guī)格而受到損失。
(2)出租人不應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對第三人承擔由于設備所造成的死亡,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害的責任。
?。?)本款的上述規(guī)定不適用于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權人的身份,所負的任何責任。
2.出租人保證承租人的平靜占有將不受享有優(yōu)先所有權或權利或者要求優(yōu)先所有權或權利并根據法院受權行為的人的侵擾,如果這一所有權、權利或要求不是由于承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產生的話。
3.如果該優(yōu)先所有權、權利或要求是因為出租人的故意或嚴重過失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當事人不得減損前款規(guī)定或變更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規(guī)定不應影響國際私法規(guī)則確定的適用法律所規(guī)定的出租人對平靜占有的強制性的更廣泛的保證義務。
第九條
1.承租人應適當地保管設備,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設備并且使之處于其交付的狀態(tài)。但是合理的損耗及當事人所同意的對設備的改變除外。
2.當租賃協議終止時,承租人應將處于前款規(guī)定狀態(tài)的設備退還給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權力購買設備或繼續(xù)為租賃而持有設備。
第十條
1.供應商根據供應協議所承擔的義務亦應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該協議的當事人而且設備是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一樣。但是,供應商不應因為同一損害同時對出租人和承租人負責。
2.本條不應使承租人有權不經出租人同意終止或撤銷供應協議。
第十一條
承租人依據本公約所得自供應協議的權利不應由于供應協議中原來經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條款的變更而受到影響,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種變更。
第十二條
1.在設備未交付、交付遲延或設備與供應協議不符時:
?。?)對出租人,承租人有權拒收設備或終止租賃協議;而且
?。?)出租人有權提供符合供應協議規(guī)定的設備對違約做出補救,如同承租人已經同意按照與供應協議相同的條款從出租人那里購買設備一樣。
2.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應按照與承租人同意根據與供應協議相同的條款向出租人購買設備時相同的方式行使并且在同樣的情況上喪失。
3.承租人應有權提留根據租賃協議應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對其違約做出補救,提供符合租賃協議規(guī)定的設備或者承租人喪失了拒收設備的權利。
4.如果承租人已經行使了其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則承租人應有權收回預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項,但應減去承租人得自設備的收益的合理金額。
5.承租人不應因為不交貨、交貨遲延或交付不符設備而享有針對出租人的其他請求權,除非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的。
6.本條不應影響承租人根據第十條在對抗供應商方面所享有的權利。
第十三條
1.在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損害賠償。
2.如果承租人的違約是實質性的,則在第5款的條件下,出租人在租賃協議有此規(guī)定時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終止租賃協議并在終止協議之后;
?。?)收回對設備的占有;并且
(2)收取將使出租人處于如同承租人根據租賃協議的條款履行協議時出租人本應取得的地位的損害賠償。
3.(1)租賃協議可以說明第2款(2)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的計算方式。
?。?)此種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應為強制性規(guī)定,除非此種規(guī)定將導致大大超過第2款(2)所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當事人不得減損本項之規(guī)定或變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經終止租賃協議,則出租人無權強制執(zhí)行租賃協議關于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條款,但未到期租金的價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計算損害賠償時考慮在內。當事人不得減損本款的規(guī)定或變更其效力。
5.在違約可以補救的情況下,除非出租人已經通知承租人給予承租人一個對違約做出補救的合理機會,否則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終止租賃協議的權利。
6.如出租人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減輕其損失,則出租人不得就這部分損失收取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1.出租人可以轉讓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對設備或在租賃協議中的全部或部分權利。此種轉讓并不解除出租人根據租賃協議所承擔的任何義務,或者改變租賃協議的性質或本公約規(guī)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經出租人同意并不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況下,承租人方可轉讓其對設備的使用權或租賃協議規(guī)定的任何其他權利。
第三章 最后條款
第十五條
1.本公約在通過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會國際保付代理公約草案和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草案的外交會議閉幕會議上開放簽字,并在渥太華向所有國家繼續(xù)開放簽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約須經簽字國批準、接受或核準。
3.本公約自開放簽字之日起開放給所有非簽字國加入。
4.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經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
第十六條
1.本公約于第三份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書交存之日起6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2.對于在第三份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交存后才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本公約在該國交存其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之日起6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對該國生效。
第十七條
本公約并不優(yōu)于業(yè)已締結或可能締結的任何條約;尤其不應影響業(yè)已締結的和將來締結的條約所規(guī)定的任何人所應承擔的任何責任。
第十八條
1.如果締約國具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領土單位,而各領土單位對本公約規(guī)定的事項適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則該國得在簽字、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聲明本公約適用于該國全部領土單位或僅適用于其中一個或數個領土單位,并且可以隨時提出另一聲明來代替其所做的聲明。
2.這些聲明應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確地說明適用本公約的領土單位。
3.如果根據按本條做出的聲明,本公約適用于締約國一個或數個但不是全部領土單位,而且一方當事人的營業(yè)地位于該締約國內,則為本公約目的,該營業(yè)地除非位于本公約適用的領土單位內,否則視為不在締約國內。
4.如果締約國沒有根據第1款做出聲明,則本公約適用于該國所有領土單位。
第十九條
1.對屬于本公約范圍內的事項具有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guī)則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yè)地位于這些締約國內時,本公約不適用,此種聲明可聯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單方面聲明的方式做出。
2.對屬于本公約范圍的事項具有與一個或一個以上非締約國相同或密切聯系的法律規(guī)則的締約國可以隨時聲明,在供應商、出租人和承租人營業(yè)地位于這些國家內時,本公約不適用。
3.作為根據前款所做聲明對象的國家如果后來成為締約國,則該項聲明自本公約對該新締約國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據第1款所做聲明的效力,但以該新締約國加入這項聲明或者做出相互單方面聲明為限。
第二十條
如果締約國國內法不允許出租人排除其違約或過失責任,則該締約國可以在簽字、批準、接受、核準或加入時聲明,它將以其國內法取代第八條第3款。
第二十一條
1.根據本公約在簽字時做出的聲明,須在批準、接受或核準時加以確認。
2.聲明和聲明的確認,應以書面提出,并應正式通知保管人。
3.聲明在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時同時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約對有關國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聲明,應于保管人收到聲明之日起6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相互單方面聲明,應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聲明之日起6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4.根據本公約規(guī)定做出聲明的任何國家可以隨時以書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該項聲明。此種撤回應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據第十九條做出的聲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將使另一個國家根據該條所做出的任何聯合聲明或相互單方面聲明在與做出此種聲明的國家的關系方面失去效力。
第二十二條
除本公約明文許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三條
在租賃協議和供應協議均于本公約第三條第1款(1)所指的締約國或者對該條第1款(2)項所指的締約國或國家生效之日或其后訂立時,本公約適用于此種融資租賃交易。
第二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均可以在本公約對該國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時候聲明退出本公約。
2.退出聲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為準。
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個月后的第1個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內訂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長時間,則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該退出文件后該段更長時間期滿時生效。
第二十五條
1.本公約應存于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應:
?。?)通知所有業(yè)已簽署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以及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會主席:
①每一新的簽署或批準書、接受書、核準書或加入書的交存及其日期;
?、诟鶕谑藯l、第十九條及第二十條做出的每一項聲明;
?、鄹鶕诙粭l第4款做出的對任何聲明的撤回;
④本公約生效的日期;
?、萃顺霰竟s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將經核對無誤的本公約副本轉交本公約所有簽字國、加入國和國際統(tǒng)一私法協會主席。
下列全權代表,經各自政府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1988年5月28日訂于渥太華,正本一份,其英文與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